【大公報訊】記者李柏濤北京報道:全國人大7日上午全票通過關於基本法104條釋法,以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身份參與釋法前期意見討論的北大法學院教授饒戈平7日強調,梁頌恆、游蕙禎二人行為屬於拒絕宣誓,已喪失了候任議員資格。他亦指,梁、游在宣誓過程中披着「香港不是中國一部分」標語,公開鼓吹「港獨」,還用粗魯語言侮辱國家和民族,以二人實際表現來看,其行為足以使監誓人作出是否莊重及合法判斷。而現由立法會秘書長做監誓人並非臨時,亦是宣誓條例中所確定。條例是否重新修訂,要根據香港本地法律、基本法第104條及本次釋法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無意讀錯字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釋法是否是對基本法擴大解釋,饒戈平說,釋法是因原法律規定中或存在不明確、容易引起誤解之處。宣誓條例中已寫明宣誓無效立即失去就任資格,人大釋法只是講得更明確,屬於正常法律邏輯,非「擴大解釋」。
他強調,釋法時亦提到宣誓無效後已失去議員資格,不再具備重新宣誓條件。梁、游言行直接對抗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內容,不願承擔擁護和效忠義務,很明顯屬拒絕宣誓,不能再重新宣誓,實際已喪失了候任議員資格,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這與有議員在宣誓時無意讀錯字,造成宣誓未完成而有再獲機會,不能一概而論。
而提到釋法溯及力問題,饒戈平認為,曾有「港獨」言論議員通過宣誓,究竟是否合法有效,可請求立法會重新審議或法院覆議,以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及香港本地法律為依據重新裁決,如裁決無效,就要面臨失去資格的可能。
對於宣誓通過的議員,法院是否有覆核依據?饒戈平指出,監誓人有權判斷宣誓是否合法,但其他人亦有質疑監誓人的權利,二者並不衝突,究竟誰對誰錯,要由法官依法斷定。
基本法第79條指出在「七種情況」下,就任議員會失去資格,這是否與人大釋法有交叉?饒戈平稱「這是兩個階段」。他指出,第79條規範的是已宣誓就任後議員行為及表現,「而釋法是指在未成正式議員之前,在宣誓過程中的行為規範。」兩種情況有明顯區別,不能同日而語。
人大釋法中最後提到,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饒戈平指,誓言對宣誓人來講是法律承諾,作虛假宣誓不僅可能失去議員資格,同時可能會引起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