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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就公司合適性更新指引

時間:2018-04-13 21:31:52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4月13日訊(記者 王嘉傑)港交所(00388)就上市公司的合適性要求發出更新指引,強調聯交所在審核上市時,並非以「清單」作為判斷個別公司是否空殼公司的「核對清單」,即使申請人沒有當中任何一項特點,亦不一定表示適合上市。

  聯交所指出,2016年發出指引信後已審閱了509份上市申請,察覺到市場逐漸將該指引信載的特點視為釐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清單」,但這並非聯交所的原意。該指引信所列出有問題公司特性包括低市值、僅勉強符合上市資格規定、集資額與上市開支不合比例、僅有貿易業務且客戶高度集中、絕大部分資產為流動資產的「輕資產」模式、與母公司的業務劃分過於表面,及在上市申請之前階段幾乎沒有或無外來資金。

  聯交所稱,即使申請人沒有當中任何一項特點,亦不一定表示適合上市。聯交所是從公司整體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特別是集資所得款項的用途及融資需要是否切合公司的未來目標及戰略、申請人可有上市的商業理據以及所有其他相關資料。申請人若無法證明需要上市的商業理據,便可能不適合上市。

  此外,聯交所指,有些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會自願將禁售期延長至超越《上市規則》所規定,以證明他們對公司上市後的業務發展的承擔,但延長禁售期並沒有解決它們關注的問題。即使公司上市後,亦會因未能確保其業務繼續保持適合上市,而被取消上市地位,例如公司活動嚴重偏離原有業務模式或策略又或上市申請所載的上市商業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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