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在港熱議。特區政府在提出「一地兩檢」的計劃構想時,主要有兩點說明:第一,高鐵在西九龍站設立「一地兩檢」是出於方便乘客過境。所指的方便,對旅客來說,是不必提着隨身行李匆忙過關,那是福氣。第二,在西九站設立「一地兩檢」,把內地通關的檢查站設在同一站內的不同樓層,既不違憲,也不損「一國兩制」的特區自治權。
這兩點說明,表明特區政府心中有顧及人民的福祉,也顧及特區憲制下自己的管治權。可是反對派無論在立法會內外,或在媒體上的言論,都堅持一己說法,咬實「一地兩檢」有損《基本法》賦予特區的自治權利。甚至無限上綱上線,說此例一開,內地執法人員可通行無阻來港執法抓人、港人自由不保雲雲。
這兩種截然不同的「一地兩檢」版本,到底誰是誰非?十二月二十七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條文中明確規定下來的安排,毫不含糊地列明以下各點。
無損香港高度自治權
第一,釋除「一地兩檢」所引起的憲制疑慮。
「一地兩檢」只屬特區與廣東省兩地政府針對高鐵西九站檢查所提出的地方政府「合作安排」。從法律層次來看,這是兩個地方政府「合作安排」的通關建議,儘管通關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但正如中央政府立法授權特區政府在邊防關卡執行相關任務那樣,「一地兩檢」的通關由廣港兩地「合作安排」。
「安排」根據行政程序先由兩地政府達成協議,再向國務院提呈,國務院再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最後經立法會通過實施。這一套程序已充分說明不涉及特區基本法的更動,不涉及第十八條,也不涉及附件三。反對派所提及的《基本法》其中三個條文被侵犯的疑慮,全都沒有發生過。可見「一地兩檢」觸及《基本法》安全線的疑慮根本不存在。
第二,「一地兩檢」內地關卡的法律權力界定有嚴明劃定只在其管轄範圍內,情況正如實行「一地兩檢」已久的深圳灣關卡那樣,兩個關卡「楚河漢界」互不相涉,即使雙方有必要請求對方協助的情況,也有條文規定須得雙方合作進行,而不是彼此獨斷獨行。
事實並非如反對派所指,內地執法人員可藉西九站的「一地兩檢」,越界越權至整個特區。這種疑慮毫無根據,不足為信。試想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堂堂正正,威嚴莊重,豈是兒戲之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要面對國人,亦要面對港人,更要面對世界,豈會濫權毀信⁈
盡快啟動本地立法程序
第三,特區政府對「一地兩檢」的立法程序想到採用「三步走」,是明智、守法且尊重民意之舉。
從整個高鐵通關工作的設訂中,大家可見到,特區政府在林鄭月娥的領導下,有板有眼,明細兼顧。在制訂提案過程中,首先想到要通過廣東省地方政府提出兩地的合作方案,這樣做可以帶動對方行政人員對「一地兩檢」的參與積極性。有了「合作安排」方案後,也預見到港人有疑慮,有反對聲音,於是想到採用「三步走」。第一步是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合作安排;第二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第三步是香港特區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這第二步在憲制層面的工作上,真可說是做到了萬全。因為這第二步,涉及港人擔心的有無損害「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清楚表明不違反《基本法》所定下的「一國兩制」基本原則,既然「批准」不列入附件三,這說明「一地兩檢」不屬全國性法例。不把第十八條作為法律依據,因為這是屬地方事務性的立法,無損兩制的基礎。
提出走「第二步」的另一個重大考慮是顧及港人的疑慮,有了人大批准,一切有關憲制的問題已事先解套。擔心內地執法人員在「一地兩檢」安排中可能會有越權的顧慮,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已是亮出「尚方寶劍」,相關工作人員定當會恪盡職守。此外,有了「第二步」,事先搞清楚了「一地兩檢」的法定地位,港人疑慮已有所澄清,接下去要在香港立法會走出「第三步」。若順利通過香港本地立法,當然對高鐵順利通車是最好的消息。否則要在立法會內外爭取信任投票,以當前已見的反對派在立法會種種阻礙立法行為來看,本地立法才是最大的難關。如今讓港人看到了「一地兩檢」的真相,政府要為本地立法掃清阻難,只要穩住了民意主流,力挺提案,反對派再不理性,也當考慮到逆民意的後果是什麼。
最後說到「一地兩檢」的好處,這裏不多着墨。「一地兩檢」可以讓高鐵順利連接內地廣闊空間,又能提供旅客方便,鼓勵兩地交往,善莫大焉!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