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圖:黎智英案進入結案陳詞階段。右圖:不少市民到場旁聽黎智英案。\大公報記者蔡文豪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刊印煽動刊物案,昨日在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表示,早前法庭收到醫生文件,確認被告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狀況,適合上庭聆訊,控辯雙方對此並無異議。
控方表示,其書面結案陳詞長達860頁,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時兩日,主要集中討論法律議題及證據。控方強調,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一直請求西方國家制裁香港,並勾結外國勢力,而該案從犯證人的作供中亦有相關文件佐證。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便可。\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控方指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一直請求西方國家制裁香港,或進行其他敵對活動。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即可。而黎智英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代表他繼續執行其原有的串謀協議。而若黎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代表他繼續執行其原有的串謀協議,控方無需證據證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國家達成新協議。
串謀犯罪從一開始便非法
控方引述英國法官皮艾遜勳爵(Lord Pearson)在案例中指出,串謀協議並非合約合同,且串謀協議屬於非法,故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控方強調,串謀協議並不可使用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而在普通法下,串謀協議形成後,只要各方遵守協議,他們便是「串謀」,而由於串謀犯罪從一開始便屬非法,故串謀協議不應根據合約法來確定或解除,更何況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根本難以在刑事案件中運用。
辯方早前爭議香港國安法第29(4)條中「勾結(collusion)」、「制裁(sanction)」、「請求(request)」及「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定義,控方在結案陳詞中一一予以回應。
控方首先引述時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2020年7月1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勾結」是貶義詞,字面意思是相互串通做壞事,刑法上作出犯罪的勾當。張曉明當時還提到,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並列舉了五種行為,當中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對於「制裁」的理解,辯方稱香港國安法第29條所指的制裁,只是針對香港與內地,而不包括兩地官員。控方反駁,國家的發展需要官員參與,對於官員的制裁即是針對國家;而辯方揚言「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只限於中國與敵國戰爭或武裝衝突中的活動,控方質疑辯方詮釋過於狹窄又缺乏法律依據。
黎被多名下屬指證
辯方辯稱,要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確定「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對方亦接收「請求」。控方反問,黎智英曾不斷要求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制裁香港,是否意味着需要傳召特朗普來港出庭作證,以證明自己確實曾收到過黎智英的請求?並批評辯方的邏輯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控方強調,案情顯示,黎智英不但長期跟外國政要有聯繫,更曾在2019年兩度前往美國。黎智英本人亦曾多次透過社交媒體或《蘋果日報》,鼓吹美國制裁中國,取消對香港的特殊地位。本案從犯證人、前《蘋果》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等人的供詞中亦有相關文件佐證,他們的證供是指證黎智英的直接證據。控方亦形容黎智英是《蘋果》的舵手,其Mark Simon作為中間人,也曾協助及落實黎智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