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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動案 法官:現場環境「相當駭人」

時間:2017-07-17 17:25:35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7月17日訊 (記者葉漢亮)去年農曆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暴動,其中五名被告控以三項暴動今於區域法院裁決,當中楊子軒、羅浩彥、連潤發的暴動罪成,另外兩名被告則脫罪,案件押至下月7日判刑,三名被判暴動罪成的被告即時還押。法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日有逾百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手持玻璃樽、霸路、高舉硬物,用磚頭敲打欄杆,向火堆投擲雜物等,場面「相當駭人」,有關行為已令社會安寧受破壞,同時令他人擔心安危或財物會受破壞等,足已構成暴動。 

  本案中五名被告依次為運輸工人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無業陳紹鈞(48歲)、旅行社職員孫君和(27歲)及工人連潤發(26歲),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裁判時指,案中楊子軒、羅浩彥、連潤發被拍攝入鏡頭,三人分別手持玻璃樽及掟磚,雖然楊及羅戴上戴上口罩,以譲人無法辦認其容貌,但兩人被捕時的衣飾、髮型、外貌竟與片中兩男子完全一樣,「難以相信是如此巧合」,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便是片中兩名積極參與暴動的男子便是楊及羅。 

  至於連潤發曾爭議其招認口供是在其非自願下進行,但法官指出,即使不依賴其招認口供,當日亦有片段拍攝到連掟磚一刻,這足以將連定罪。法官又指,三人多次不理會警方警告,手持玻璃樽、霸路、用磚頭敲打欄杆,向火堆投擲雜物等,令人擔心人身安全,三人是互相支持一起行動,裁定三人暴動罪罪成。 

  陳紹鈞是案中五人唯一選擇自辯的被告,他自辯時曾稱,他是一名公民記者,案發時到旺角只為拍攝。法官質疑當日早上七時許是旺角衝突最大規模的時間,陳卻收機停止拍攝,認為陳沒有說出事實,不接納他的證供。不過法官指出,陳逃跑被制服時只持有手提電話,認為陳要一邊持手提電話、一邊逃跑下掟磚並非易事,控方無法穩妥證明陳有掟磚,裁定其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又指,沒有影片拍攝到孫君和擲磚,其控罪只依靠警員作供,但警員記事冊及其供詞有出入,不能肯定孫有擲磚,裁定其罪成不成立。陳和孫當庭釋放,本案更是首宗有被控暴動而脫罪的兩名被告。而楊、羅、連則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及求情,其間索取楊及羅的教導所報告、連的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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