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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典型案例:金店老闆幫轉移電詐贓款獲刑

時間:2025-08-26 05:02:53來源:大公报

  【大公報訊】據中新網報道:金店老闆明知大額購買金飾的買主可疑,卻為牟利繼續與犯罪分子做生意;三名被告人準備多張銀行卡接收電詐分子的資金,通過網絡平台和虛擬貨幣幫對方轉移資金……這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應如何處置?

  款式在所不問 多張銀行卡分散支付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8月26日起施行;同時,發布6個相關典型案例,其中兩個與電詐相關。在其中一個個案,被告人詹某某係廣東省饒平縣鑫某福珠寶店店主,店員向其匯報有人大額購買黃金首飾的行為明顯異常,可疑人員報一個購金總金額,由店員確定購買黃金首飾的數量,對款式在所不問,付款時一邊與他人手機交流,一邊按對方指示換用多張銀行卡分散刷卡支付。詹某某出於牟利目的,指使店員繼續向可疑人員出售黃金首飾。其還與可疑人員建立手機聯繫,並在2022年2月被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他人購金款涉詐後仍繼續交易。2022年3月至4月,詹某某配合可疑人員完成交易,收到購金款共計600餘萬元,已查明均是電信詐騙犯罪所得,涉及91名詐騙被害人。至本案二審判決時,扣押在案的贓款及黃金首飾折合人民幣500餘萬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絕大部分損失得以挽回。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介紹,《反洗錢法》明確規定從事規定金額以上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屬於「特定非金融機構」,必須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上報等義務。對此,司法工作人員要根據交易異常性、相關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證據綜合審查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懲治利用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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