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二十年了,現在法律界仍然有一些人說,「基本法是維護香港的、約束中央政府的」、「現在存在兩個基本法,一個是香港大狀的基本法,另外一個是中央政府的基本法」。更加有人說,「我們現在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改變現狀,要把不可能的事,變成可能。」這可以說是謬論連篇。
正因為有這種歪論,香港出現了質疑基本法、質疑人大釋法、質疑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事情,最後還發展到了「佔中」、反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反對基本法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選舉行政長官的條文。他們講的就是「香港自決」,並且認為這些行動是維護香港的高度自治,維護「一國兩制」。鼓吹和提倡這種維護「一國兩制」的政治方向,其實就是把香港當成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好像英國人撤出英國殖民地的時候,讓殖民地搞「獨立」一樣。
質疑釋法是挑戰中央權力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回歸二十周年的時候接受採訪,他反對去年11月人大常委會就宣誓風波解釋《基本法》第一○四條,認為「在香港法院判決前釋法,為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觀感帶來負面影響,希望北京明白質疑釋法影響司法獨立的香港人,其實是想『一國兩制』運作得更好,並非想和中央作對。」
李國能還強調「要用『寧靜的心』去接受暫時不能改變的事,要有信心和勇氣去改變能改變的事」。他沒有具體點出「佔中」的問題,游梁兩人大談「香港不是中國」、中國被醜化為「支那」的問題,但是,香港市民都會思考:如果放任這種情況發展,香港的亂局會到什麼地步?國家主權完整、國家的統一,會受到怎樣的衝擊?難道這也算是「要有信心和勇氣去改變能改變的事」?難道也是維護「一國兩制」?
李國能向港人示範了對國家主權「抽象肯定」、行動上「具體否定」的策略和邏輯?
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先後五次釋法。李國能說,「香港社會需接受人大常委會享有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這是『一國兩制』下法律的一部分,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有效和在香港有約束力」。但他認為,「1999年人大常委會就居港權事件釋法,推翻了終審法院的判決,這是極具爭議的」。
其實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什麼叫做高度自治?中英在談判香港前途問題的時候,英國人相當巧妙,提出了「主權換治權」的問題。英國人說主權屬於中國的,但香港的治權要和主權分開,不屬於中國,這樣中國有面子,中國委任的行政長官做一個虛位的元首就可以了,英國勢力或者他們的代理人也就可以繼續管治香港。這種策略,其實就是抽象地肯定中國的主權,實際上否定中國主權,讓中國什麼也得不到,主權是空的。回歸之後,法律界某一小撮人,就是強調高度自治,治權是我的,中央管不着,實際上是要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其實,基本法寫清楚了中央所擁有的六大權力。其中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基本法作出了非常清晰的規定,凡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香港的終審法院沒有解釋權,不能自行作出解釋,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
內地的居民及其子女是否香港永久居民,涉及到中央政府管理的權力範圍,終審法院沒有解釋權,應該在作出終極判案之前,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且按照解釋的文件作出判案。但是終審法院沒有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而是自把自為,越權作出了解釋。這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的主權,自己行使了治權。人大常委會當然要釋法。但是,人大常委會釋法,並沒有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有關判決的獲益者,繼續可以獲得香港的居留權。所以,說成為終審法院的終審權被推翻了,影響了「司法獨立」,是歪曲了事情的性質,無非是企圖製造香港群眾的不滿。李國能所謂「釋法推翻法庭判決,尤其是終審法院,會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負面影響」的說法並不符合事實,也不公道。
人大釋法是憲制一部分
李國能能否說明,當時的居權案的判決被推翻了?事實上是判決繼續執行了。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法律,不溯既往,及不推翻法庭的判決。但是,香港法院以後再要判決同樣性質的案件,就是要按照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文件執行。明明是法院衝了紅燈,被人大常委會指出違反了基本法,法院以後判案時就要根據釋法的文件判處新的案件。這根本就不存在「負面影響」。李國能在邏輯上自相矛盾,承認了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但又說人大釋法產生了負面影響,反對釋法的人反而是維護「一國兩制」,這等於說,中央破壞了「一國兩制」,破壞了香港的高度自治。
最令人大惑不解的,是關於「港獨」分子的宣誓問題。如果人大常委會要等候香港的法院作出判決,才進行釋法,那時米已成炊,造成既成事實,香港的建制裏面,公然可以容納鼓吹「港獨」分裂國家的分子,可以公然侮辱我們的國家,可以繼續煽動和顛覆政府,難道這不是破壞「一國兩制」嗎?十三億人民,會容許中央政府對「港獨」行為默不作聲嗎?明明違反了憲法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如果未作出及時的處理,就是失職。
李國能其實是提到了一個英國人曾經想爭取而沒有爭取到的「香港治權」,或者英國人夢寐以求的「完全自治」。既然曾經擔任過終審法院法官,李國能對基本法裏面的維護主權,主權必然包括治權,對中央應該管理的事務,也弄不清楚,這就說明,過去二十年,特區政府關於基本法的推廣和理解,是很有問題的。
李國能講話的好處是,反映出了一些人對基本法的誤解是多麼離譜。應該認真理解什麼叫做高度自治。正因為如此,執行和解釋基本法的時候,絕對不應該反對國家的憲法,先有了憲法,才有基本法,才有中央授權香港高度自治,才需要界定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關係等國家行為所包括的是什麼。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