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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決維護釋法權威 遏制「港獨」絕不妥協\李繼亭

時間:2017-08-26 03:15:39來源:大公網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昨日被駁回,雖然終院的詳細判詞仍要稍後才能頒布,但從昨日法庭上的答問,已可以明確看到終審法院進一步釐清了一些原則性問題,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地位和效力、特區法院對釋法的理解與遵從,以及立法、司法兩權如何平衡「互不干預」的問題。終審法院的判決,平息了社會上對相關問題的爭論,不僅是對「港獨」勢力的有效威懾、證明沒有任何「港獨」活動的空間,也對香港特區未來正確理解國家和特區間的關係、理解基本法的核心原則,都具有重要意義。而這一判決更是立下了前所未有的判例,對日後有類似法律問題的案件具有約束性作用。儘管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四人被取消資格上訴案與本案有所不同,但同樣具有高度的法律指示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終審判決後,日後特區政府舉行「補選」,根據相關法律,被取消資格的「議員」不會被允許在限定時間內再次參選。換言之,梁、游二人沒有機會出現在「補選」候選人名單上。

  本宗案件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不僅僅是因為當中涉及一些法律原則,還在於梁游二人的所作所為引起社會的強烈憤慨。去年立法會宣誓時,梁游二人分別展示「HK is Not China」的橫額,並故意將中國說成「支那」,游更以英語諧音將「共和國」(Republic)說成粗口,立法會秘書處當時已經表明無法為其宣誓。其後特區政府律政司向法院申請其宣誓無效,高等法院去年十一月正式裁定兩人喪失議員資格,明確指出其行為違反了《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沒有法律效力。儘管兩人敗局已定,但梁游其後在反對派慫慂下,又再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至昨日三名終審法院法官作出一致裁決,不出意料地駁回其申請。但相較於這一判決,更令人關注的是終院法官對一些原則性問題的進一步釐清。

  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和地位。無論是在一審還是在上訴許可申請,梁游二人的代表律師都主動提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雖然並沒有公開指責釋法,但仍然試圖從釋法的內容及地位作出一些模糊性否認。然而,香港回歸二十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經作出了五次釋法,至今仍有人質疑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地位和效力,這是相當令人費解的。因此,馬道立法官昨日在回應辯方律師的言論時清晰地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是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在「劉港榕」一案終審法院已指明該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馬官對此的強調,無疑是進一步重申了香港特區法院所應遵循的憲制秩序。

  第二,特區法院對釋法的理解與遵從。據傳媒引述,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稱:「《莊豐源》案確立了法庭必須接受人大釋法的權力,我方亦無意挑戰此權力。問題是我們應如何理解人大的解釋?是否按字義解釋即可,還是應考慮相關的人權準則如比例性要求?」彭力克的問題,儘管沒有否定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卻似乎要以「狹義解釋」去在釋法和本地法院的理解當中,尋找一個「灰色地帶」。如果其主張成立,則必然會對未來同類案件的司法解釋,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對此馬道立提出了質疑並反問:「這是把人大釋法以狹義解釋(read down),至少是拒絕其字面上的意思,法庭難以接受。這是要忽略人大釋法上明顯字義嗎?」而另一位法官李義亦質問,由於人大常委會釋法乃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一環,法庭是否有權力給予某些憲制性原則予其他憲制性原則更大比重?兩位法官的答問等同是直接否定了「狹義解釋」的理據,也等同是在重申特區法院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正確理解方式。

  第三,所謂的立法與司法「互不干預」問題。梁頌恆的代表律師要求終院釐清「不干預原則」是否可以應用於立法會主席就是否讓議員再次宣誓的決定。其理由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並非基本法要求,基本法只提「依法宣誓」,既然立法會主席應允再給一次宣誓機會,法院就不應當干預。這一主張受到另一位法官霍兆剛的詰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是否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法例?霍官的這一反問,其答案顯然是指出「依法宣誓」已經包括了《宣誓及聲明條例》中的要求,實際上是在否定了辯方的「互不干預」中最重要的理據。

  這三個重要問題的釐清極其重要,相信在最後的詳細判詞中會有更為權威的回答。但無論如何,從昨日法官的問與答,就已經明確體現出法官已經釐清了三個原則性問題。而拒絕梁游二人的上訴許可,更是立下了判例,對日後的同類型案件,具有約束力與法律指示性作用。梁游二人去年宣誓上的醜陋與違法行為,就已經注定了今日的結局,其一敗再敗,完全是咎由自取,與人無尤。社會各界歡迎終院的判決,也期待這一判決能對「港獨」等極端勢力能有必要的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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