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人權核心價值是什麼?從何而來?是否自我神聖到百病不侵?
先說是什麼的問題。自主權由英國歸還中國以來,經常聽到的論調是:回歸前的港英留下來的制度與政策,賦予港人種種權利,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還有「有關政策」,都是港人享有的「核心價值」應有的權利。因為是「核心」的價值,也就是某些人的「禁臠」,不能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方式的影響,甚至特區政府也沒權,中央政府更沒權。這種看法與論調被人權組織、社會與政治運動廣泛運用,尤其是在長達79天的「佔中」與「旺角暴亂」事件中,甚至在議會選舉的宣傳中。還有教育界、法律界、政黨、媒體等,把港人的人權核心價值無限膨脹,甚至荒謬到將他們所謂的人權核心價值和政府對立起來,將政府和人權視為「勢同水火」,誓不兩立。變成有特區政府,有中央政府,便再也沒有人權核心價值可言。
「核心價值」被混淆誤導
如此錯誤演繹下去,「本土論」「港獨主張」「港人自主」等論調也就開始甚囂塵上。正如俗語有言:一句假話說上千百次,連騙子自己也相信是真話了。最近看了外媒追捧一個一向被視為建制派代表性的人物,說此人敢為港人的人權阻止中央干預,是香港的「希望」雲雲。看了這個封面人物報道,很不是滋味,感覺是連建制派的代表性人物也將人權與政府(中央與特區)對立起來,更遑論「反對派」了!
這種無限「上綱上線」的人權謬論,不但誤國也誤民,如果不防患於未然,任何國家或社會都會因為人權自我迷惑而自相殘殺,以至自我滅亡。借西方「社會契約論」來加以說明,便可看到當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首創此說時,他們指出統治人民的國家與其政府之所以應運而生,正是因為人性本身是貪婪、自私自利、損人利己,彼此之間為了爭奪利益,竟致互相殘殺,最後人人受害,不得不為自己的安全與利益着想。終於大家同意共同建設國家與政府,將自己的人權交由政府維護,政府因此產生,國民的人權受到政府保護,國民對國家有效忠的義務。在「契約論」下,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是唇齒相依,不是互相對立。
儘管「契約論」誕生以來的國家權力大小問題或有爭議,但演變到今天,儘管有過國家及其政府因為侵犯人權而不容於國際人權法與聯合國組織,像希特勒的德國、東條英機的日本,但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定位,仍然守住權利與義務唇齒相依的普世共識。即使是對國家認同極表抗拒的「港獨」青年,他們所享有的人權,無論在特區或國外,沒有國家保護,都會難行。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有好幾位印度裔人士,他們原本是烏干達的「英屬土公民」,但不願當烏國國民,在選擇國民身份期限前,毅然坐船擬移居英國,以為「英屬土公民」身份可讓他們享有英國公民的權利。但英國議會怕太多烏干達印裔移居英國,難以接受,在二十四小時內通過法令將所有「英屬土公民」原有可定居英國的權利取消。當這批印裔坐船抵達英倫時,被拒上岸,要回烏干達卻又被拒,最後在聯合國關切下,花了好幾年時間為他們尋找願意收留他們的國家,但都沒結果。可憐這批印裔變成無國游民,迫得在船上飄泊。由此可見所謂人權,分秒都不能離開國家的保護,否則將一無所有。
不看《基本法》的人,又不明人權真諦的人,很容易被誤導,以為中國政府與代表中央政府依法管治香港的特區政府,是香港人權核心價值的對立面。因此香港有什麼風吹草動,便立刻被大肆炒作,被當成是中央政府在打壓港人的人權核心價值。重大事例有第23條立法、人大釋法、特首選舉政改、反高鐵(被說成是有利解放軍快速來港鎮壓)、逢特首必反(特首被說成是中央的傀儡)、反國民教育等。此外還有數不盡的群眾運動在回歸十九年以來不斷被發動,像「七一大遊行」「維園燭光晚會」,連李克強訪港大被請坐在「主席位置」的待遇,也被當成是威脅到大學的學術自由。凡此種種,都被當作是抗拒中央打壓港人的人權核心利益。
基本法已有最完整保障
任何人只要花點時間去查閱《基本法》,便可一目了然,所有港人在港英時代即1997年之前,未曾享受到普世認同的「人權」。例如《國際人權公約》,在港英殖民地時代,該公約於英國得到承認,卻特別表明不適用於香港。但在《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卻將所有舉世公認的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等,都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還有,《基本法》第三章,由第二十四條到四十二條,將所有普世認同的人權,都以「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逐一羅列出來。港人所慣於口說的「核心價值」都已包括在內。過去港英時代沒有的立法會與行政長官的普選,在《基本法》也都開放給港人自行決定有無,到目前為止,有些重大政改無法通過,這是本港立法會自己的問題,不是嗎?立法會選舉開放給三百多萬選民投票決定,中央如何能幹預,立法會議員自己捆綁拉倒政改,中央又何從干預?
總之,就《基本法》來說,中央主動以立憲定下條文,認同「普世人權法」在港實施。把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當成人權對立面,是毫無根據的。
如果再退一步來說,任何國家與其政府,在他們實施人權法規的過程中,因着個別官員在個別事件上,有抵觸人權法,是無可避免的。但根據中國或特區法律,人人都可依法作出投訴。事實上無論是在內地或是在香港,因個別事件投訴受理得直的案例不在少數。在香港,給人的印象還有「警察抓人,法官放人」之譏呢。在「旺角暴亂」中,數百暴徒與數百警察對峙,在百來名受傷者中,竟有九十多名傷者是警員,達九成左右。若用執法權對▉比人/畀人▉權,當執法權不保時,人權又豈能得保?就這點來論,香港已顛覆了普世的人權觀,因為舉世只有執法有保障下的人權,沒有執法無保障下的人權。如此看來,香港的人權分子是「惡人先告狀」了。
原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