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與羅冠聰,前年在政府總部門前發起衝擊,跨越圍欄進入政總廣場。三人日前在裁判法院以「教唆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有關案件,律政司已經提出上訴,排期下周三再訊。
案中被告之一的羅冠聰,剛在立法會選舉中當選,成為候任議員。他原本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如果律政司上訴得直,羅被改判監禁而入獄刑期超過一個月,他的議員席位分分鐘不保。
事實是,有關案件日前的判決公布後,社會人士是一片嘩然、反應強烈的,黃、周、羅三人當日帶頭及呼籲衝入「政總」,並與保安人員衝突,明顯是暴力違法行為;但原審的張天雁法官卻認為,三人是「關心社會」,並非為「一己私利」而犯案,又說「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法庭「應給予理解」和較寬容的處理。
面對司法公正和社會公義,律政司及時作出了上訴的決定。據悉,律政當局的意見認為,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三名被告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裁判官若考慮他們的動機而判處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的判刑,是採用錯誤判刑基礎及犯下原則性錯誤。三名被告有預謀及計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保安員受傷,但裁判官判刑時只聚焦被告各自的行為,是原則上犯錯。
律政司在有關上訴文件中還指出,三人對其行為並無真誠悔意,而真誠悔改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故三人獲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是不恰當的,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看來,暴力違法亂港行為將會受到應有的制裁,市民對此是給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