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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把好議員「宣誓」一關\李繼亭

時間:2016-09-07 03:15:42來源:大公網

  立法會選舉結束,七十名新當選者要在下月初立法會開會時進行宣誓才能正式成為議員。值得注意的是,本屆多出了幾位本土或激進勢力的當選者,有的更有着明顯的「港獨」傾向,極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以不合法的方式進行「宣誓」。如何把好「宣誓」這道關,不僅涉及立法會議員本身的「合法」性,更關係到「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對於任何作出錯誤宣誓或虛假陳述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本屆選舉出現了眾多新團體及新面孔,諸如被外界所統稱的「本土六人組」梁頌恆、游蕙禎、鄭松泰、羅冠聰、劉小麗、朱凱迪。這些人都有激進的政治立場,當中的梁頌恆更與「港獨」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持同一立場,所謂「自決」者與「港獨」無根本區別。他們會否按議事規則作出正式有效的宣誓,是一大疑問。事實上,當選後梁頌恆在一個電台節目中就聲言,考慮在議員宣誓時,仿效外國例子,做一些動作或在服飾上顯示一些有意思的字眼,以過「宣誓」這道關雲雲。

  六種破壞宣誓的手段

  不宣誓就無法成為正式的議員,這無關是否有民意授權,而是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員就職必須宣誓,如有人「拒絕或忽略作出有關誓言,已就任者必須離任,未就任者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而《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即告喪失議員資格。這些規定都說明,立法會選舉當選者如不按要求進行「宣誓」,將不能成為正式議員。

  當然,從○四年開始到二○一二年的三屆立法會,都曾出現過宣誓風波,甚至是因宣誓不合法而需要重新宣誓的事件。但一如前文所言,新當選者有眾多言論激進者,甚至是「港獨」者,所作所為必定會較「長毛」更為極端。如何應對,需要認真思考。

  反對派過去迴避宣誓責任的「招數」,總的來說包括如下方式:一、額外增加誓言內容;二、不完整讀完宣誓內容;三、用分句以及語音輕重的方式模糊宣誓字眼;四、身穿有政治口號的衣服裝飾;五、在宣誓前後作出政治宣泄的舉動;六、拒絕簽署宣誓聲明。可以說,「本土六人組」下月的「宣誓」也萬變不離其宗,要麼是六項選一,要麼是六項一起上。

  例如,在二○○八年,梁國雄在宣誓前,先高喊不相干的口號,並拿出示威白布條放在桌上,他還手持一大袋氣球試圖再一次在會議廳內「放氣球」。黃毓民在宣誓前就高喊「打倒港共政權、打倒梁振英」等口號,而在宣誓時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時,就假裝咳嗽,不肯說出「共和國」及「特別行政區」兩個詞。陳偉業在宣誓時身穿中山裝並手持孫中山先生的照片,並高叫「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等內容。二○一二年,工黨李卓人身穿印有字句的「制服」,還套上印有口號的「拳套」,等等。

  不論這些反對派如何「化妝」,必須指出的是,法律對立法會議員宣誓有着極其明確的規定。二○○四年梁國雄意圖拒絕作出宣誓而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時,遭到拒絕。當時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明確指出,議員必須按要求宣誓,誓詞不可隨意更改,否則將違反基本法。而梁國雄在申請中提出「與宗教人士同等權利」的司法覆核理由,無法成立,因為宗教人士宣誓時亦同樣有嚴格要求,「一個天主教徒不能允許以上帝以外的對象來宣誓」。而無論宣誓議員的個人原則有多重要,但這亦不能成為改變誓詞的理由。

  及時採取必要法律行動

  實際上,當年的一些反對派亦反對這種做法,其時港大陳文敏就稱:「法律上沒很明確說明梁的做法是不可,但從整體條文的結構方面看,是很強制性的;宣誓並非只是立法會議員,同時也涉及行政會議、法官及主要官員;就算平時每次證人上證人台時都要宣誓的,如果人人都可根據自己的信念而改變誓詞,會很混亂——這亦解釋了法律為什麼要這樣寫,皆因正是不想出現這種情況。」

  既然法律寫明,又有具體的司法判例,為什麼無法「嚴肅」宣誓程序?關鍵原因在於,當中有沒有明顯的違法以及俗稱是「作假誓」的有力證據。梁國雄若只叫喊普通的政治口號,很難說是明顯違反法律;但是,激進本土勢力以及有明顯「港獨」立場的當選者,若在宣誓時作出有違宣誓內容:「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的話,例如高叫「港獨」口號、身穿「港獨」、「自決」等宣傳口號,則有關部門應當果斷採取法律行動。

  事實上,如果在宣誓期間有「港獨」式口號,同時已經違反了其選舉提名期時所簽署的聲明書,同樣可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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