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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入校園有違現代教育法理/田飛龍

時間:2016-08-30 03:15:58來源:大公網

  立法會選舉在即,常規選戰之外夾雜着「港獨」與反「港獨」的政治拉鋸,使得本次選戰並未成為一場凝聚和團結香港市民的政治合意過程,而成為檢驗、刺激乃至於激化後「佔中」新舊矛盾的政治裂變過程。

  作為「防衛型民主」護憲措施的確認書未能徹底而一致地執法,提名之網未能過濾「港獨」參選人。九月將選出新一屆立法會,其中可能出現「港獨」議員,從而結構性改變立法會的政治構成、議題和話語形態,更可能激發「勇武拉布」行為與場外激進社運的不時聯動,更深刻地阻撓特區政府施政並癱瘓立法會議事程式和民主審議功能。

  「港獨」力量主要來自青年陣營,是「佔中」運動的後遺症之一。在「佔中」之中已出現中學生參政及充當運動主力的現象,黃之鋒及其學民思潮(2016年3月停止運作)就是明證。如今,面向未來的政治「生源」爭奪戰已經開始。「港獨」進入中小學校園,正在民主運動、行業自治和言論自由的三重價值掩護下迅速蔓延,各中小學成立的「本土關注組」,及爭奪校園話語權和學生會領導權的運動,已然展開。策動者聲稱「港獨」議題是可以自由討論的公民教育議題,是言論自由,是行業自治,而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預,抑或教育行政指引,都有越權、侵權之嫌。這些「自治自由」教育觀是香港社會核心價值,但其濫用和過度闡釋,尤其是在「港獨」議題上的過度發揮,則顯然突破了這些價值的合理邊界,有違現代教育法理。

  言論自由的法治限度

  「一國兩制」建構了香港有別於大陸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政法體系,其言論自由保護的法理學,與西方發達國家、國際人權公約相接近,但也存在某些重要差異。香港憲制以基本法為基礎,但由於從港英殖民憲制而來,其過渡期並非僅有1984至1997年,而是延伸入香港回歸之後,是基本法中的「一國」內涵逐步與「兩制」差異形成良性互動,並取向於合理地彌合及管控「兩制」差異衝突的制度化過程。這就導致香港憲制在較長時段內仍然具有轉型憲制的特徵,因而其法治和政府施政,要特別注意保護香港居民對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信任和認同。比如在國旗焚燒案上,香港法官就做出過不同於歐美同行的裁決,並給出了過渡期促進政治團結與認同的理由,維護了基本法及香港本土法例中包含的公共秩序價值。如今,「港獨」言論及其組織化行為,已經明顯越出了一般性的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界限。香港司法在「佔中」和旺角暴亂判決中有所輕判,偏重自由權利保護,但並不可由此推導出香港司法在今後的「港獨」案件判決中也會同樣輕判。

  即便在西方發達國家,傳統上偏重對政治言論自由的保護,認為此類言論具有公共商談和民主審議的特別價值,是西方自由民主的核心教義。但此類言論仍然具有嚴格的法治前提,仍然需要以尊重最基本的憲制秩序和公共利益為界限。美國憲法上曾針對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發展出一系列法理學模型,較為著名的是「明顯且即刻危險標準」。如果言論具有即刻的煽動性和危險性,就已超越法律邊界成為違法行為。直接顛覆具體憲制和公共秩序的政治言論自由,在憲法上並不存在,而屬於「革命」的範疇。憲法與革命相對立,且不可能保護任何顛覆性的革命言論及其組織。

  評估時下的「港獨」言論自由,已然異化為違憲的政治行動:其一,政治目標上直接否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超出法律合理邊界;其二,行為上普遍組織化,成為具有政治綱領和行動力的政黨,威脅基本法秩序;其三,「港獨」動員突破現代社會的「成人政治」預設,滲透入中小學校園,危害未成年人保護的公共秩序利益;其四,「港獨」組織與外國勢力存在積極互動和策略交換,對國家利益與安全存在直接危害。這些異化特徵使得相關議題及其言論行為已超出法律界限,而需要基本法秩序及其護憲機關的識別與管控。

  對「港獨」蔓延現象,香港社會與家長群體已經非常焦慮,而特區政府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門已發出明確警告,部分中小學已經自覺發出內部指引,禁止教師與學生在校內討論「港獨」議題。然而,香港教育界長期奉行行業自治,教協更聲稱政府不得干預院校自主和行業自治。行業自治似乎成為了教協壟斷教育權力和護航「港獨」討論的壁壘、盾牌和遮羞布。

  行業自治的國家前提

  行業自治本是歐洲中世紀的封建憲制原則,保障的是不同行業和領域反對君主專制和國家干預的自主性權利。

  行業自治的理性基礎在於行業事務的專業性,而該種專業性超出了君主能力或國家能力的一般限度,需要由專業內人士制定規則、標準及進行自主管理。行業自治在君主專制或教會專制的時代,保護了特定行業的封建性自由,但隨着立憲運動的開展與世俗國家的理性建構,有所衰落和鬆動,不再是國家權力和法律的「處女地」,而是國家法治的子系統,負有認同和維護國家憲制的共同責任。從封建性的行業自由變遷到憲法保障的自治自由,行業自治原則的國家法內涵及其國家作用方式,已經發生重要變化。此外,行業自治也曾被無政府主義所理想化和浪漫化,成為其抵制國家主義現實進程與法律統一化的理論武器。

  香港教協秉持的行業自治原則,缺乏對基本法下特區政府權力與作用的正面認識,接近於某種歷史化和理想化的中世紀封建性自由與無政府主義自治的層次,從而與香港今日所處的憲制地位、國民教育需求、「港獨」危害性等,缺乏有意義的關聯性。2009年以來,香港教育界開始有意無意地將「公民抗命」「學生社運」「社會責任」等觀念植入中小學教育,這些觀念及其教育動員效果,成功地支持了「佔中」運動。如今,「本土正確」「港獨有理」「暴力正當」「抗爭是唯一出路」等更為激進的理念,又在行業自治和部分同情支持「港獨」立場的教師操作下,更加冠冕堂皇地進入大中小學。這些觀念和行為都是未經嚴格法律檢驗和批判分析的抽象理念的產物,但其政治效果並不抽象,預期可以直接培養規模化的「港獨中學生」和「港獨小學生」,為香港社會的人心回歸及持續繁榮穩定設置深層的代際陷阱。

  教育行業自治並非絕對的核心價值,而是需要與法治及國民教育相平衡的價值。事實上,關於教師公然利用行業自治及課堂授課權威與便利,宣揚特定政治理念與立場的正當性問題,德國著名社會思想家韋伯早有觀察和定論。即教師此類行為在滿足自身「信念倫理」的同時,卻違背了職業上和公共利益上的「責任倫理」,是一種特別權力的濫用和對職業倫理的錯置與背棄。從法律上講,教師煽動和誘導,學生行動和負責,造成了責任承擔上的不公平。近日就有教協人士公開指出,教師只負責「港獨」議題的引導與討論,學生若有觸犯自會承擔法律制裁。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言行。

  從隔離到互動

  對照2012年的反國教運動,此次「港獨」入校園運動可視為一種反方向的政治操作。在中小學教育中合理納入國民教育,並非所謂的洗腦或破壞「一國兩制」,而是建立「一國」與「兩制」之合理互動,以及香港人最低限度國家認同的必要舉措。「港獨」入校成為反國教運動的延伸和繼續,是香港人的身份焦慮及其認同建構繼續沿着「本土分離主義」方向前行的直接表現。

  由於兩地發展的逆轉及香港優勢的確定性喪失,香港反對派固有的「香港夢」及「香港化中國夢」已經不現實,而香港又缺乏真正的理念和能力實現「獨立建國」,其所想像的內地政治變遷及國際勢力干預,都不可能如其所願地發生。於是各反對團體與力量經由「本土」這一價值中介,而展開了一場或明或暗地朝向「港獨懸崖」的政治競賽。學生組織製作的宣傳單頁反覆強調「2047大限」以及「香港變直轄市」「全民制憲建國」等遠期政治願景,顯示其過度政治焦慮以及過度單調的政治想像力。

  一切的困難在於不認同,在於政治心理與精神結構上的南轅北轍。國民教育本欲彌合二者,被香港自己反掉了。「港獨」成為一個長過渡期(1984─)的、香港一代人的虛無縹緲但依稀在價值上可欲的幻夢。香港的社會反對運動,預示着香港進入「高燒」狀態,「一帶一路」不是「退燒藥」,深港通也不是,甚至普選也不是。

  能夠「退燒」的因素主要在於兩個方向:

  其一,香港自身的身板承受力與調整力。即其是否能夠依靠理性的公民社會與權威的法治,來遏制波濤洶湧而具特別破壞力的「港獨」浪潮,如果做不到,香港核心價值即告破產。

  其二,與時俱進更新「一國兩制」的憲制性智慧與能力。即是否能夠將「一國兩制」的根本邏輯從原初的「隔離原則」轉向「互動原則」,賦予香港居民以中國公民權及其實踐機制的制度通道與連接點,在本地教育過程之外,開闢香港居民更多的與國家互動的機遇和成長成熟的機會,同時對香港內部治權保持基本法上的高度尊重。最好的國家尊重與保護不是隔離,而是開放和融入。香港居民包括青年不能繼續在西方價值觀環抱的「隔離」狀態中成長,而需要有機會平等地體驗、分享和利用國家機會和國家榮譽,成長為超越過渡轉型陷阱、融會中西的「新中國香港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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