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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佔中」三被告不合理/顧敏康

時間:2016-08-19 03:15:44來源:大公網

  圖:法院近日對「佔中」三被告作出判決/資料圖片

  據報道,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因帶頭衝擊政府總部東翼迴旋處而構成犯罪的三位青年,即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近日被判刑:周永康入獄三周、緩刑一年;黃之鋒和羅冠聰分別判八十小時及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此判刑結果帶出一個信息和一個問題。一個信息就是,告誡其他年輕人,要用理性的方法去表達自己的訴求,而不應該選擇用激進和暴力的方法破壞法治,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一個問題就是,裁判官在決定輕刑時所考量的一些因素是否合理?律政司稱會研究有關判刑理據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顯然,本案的焦點是有關判刑是否屬於「不合理程度」的輕判。

  對「動機」的不同解讀

  裁判官在判刑時明顯採取了「輕判」的立場,但是否屬於「不合理程度」的輕判,就需要具體分析了。據報道,裁判官輕判三名被告的理由是:由於三人因表達意見及關心社會現狀而犯法,應以寬容理解的態度處理。裁判官還認為,此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法庭信納三人是因為自己的信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及訴求,動機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所以應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動機。

  按照裁判官的意思,三名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出於「好」的動機,他們是因為自己的信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及訴求,動機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這些理由值得商榷。

  一般而言,量刑時考慮犯罪動機(criminal motivation)是可行的。犯罪動機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衝動和起因,它可以顯示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例如,張三殺李四,其目的是要將李四殺死。但如果再深入追問一下,張三為什麼要殺李四,這就牽涉到犯罪動機的問題,他可能出於仇恨、滅口或替天行道。了解犯罪動機以後,才能掌握張三殺人的真正起因。相比之下,替天行道的動機或許值得同情,但不值得支持。

  三個被告的動機並非如裁判官所說的那樣「崇高」或不為自己的利益,他們的信念也是社會多數人所無法接受的。他們所謂的「公民抗命」並沒有法律依據,即便他們沒有傷害他人,但他們傷害法治的危害更大。也許,他們在媒體的閃光燈下變得忘乎所以,自以為是「英雄」。因此才會不顧警方的一再警告,選擇用違法的手段去實現所謂的「公義」。這種行為的動機充其量不過是為了表現自己和煽動他人。他們的所作所為,既破壞了香港的核心價值——法治,又為其他青年人樹立了一個壞榜樣。

  被告毫無悔改之意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判服務令的主要考慮是三位被告有悔意,即便三被告在裁決後有「遲來的悔意」,仍可作此判決。這種說法更值得商榷。據報道,黃之鋒於判刑前夕透過Facebook直播,透露早前與感化官見面,被問及有否感到後悔及會否再犯,他當時回答說:「我無任何悔意,無做到反而更加後悔。」其他兩位也從來沒有表示過任何悔意。可見,這三個被告並沒有知錯悔改,相反,他們贊同裁判官的動機論,並認為他們會繼續「公民抗命」。有人問得好:對這種自以為是、不思悔改和聲稱繼續重犯的人士,適用輕刑是否合適?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新刑罰理論超越了「以牙還牙」的思想,重點放在教育和威懾犯罪人本人和其他人,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威懾潛在犯罪人。顯然,從三人不思悔改和揚言繼續重犯的情況看,裁判官決定輕判也不具有合理性。據此,政府理應積極研究有關判決並及時要求裁判官覆核或在覆核無果的情況下提出上訴。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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