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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陳景生攻擊選舉主任居心何在?

時間:2016-08-08 03:15:16來源:大公網

  文|陳光南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上周五接受電台訪問時,發出一些極度錯誤的言論。他攻擊稱「選舉主任做埋法官」、「發假誓屬犯罪行為,絕不能由一名官員代法庭作判決」雲雲。陳景生的錯誤言論要害在於,它歪曲了事實的本質,混淆了視聽,故意將「選舉主任」與「法官」作出對立,故意混淆「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的權力分野。在選舉開始之後發出這樣的言論,公眾不禁要問,陳景生到底居心何在?是打着「法治」的旗號去替「港獨」護航?

  事實上,選舉主任根本沒有要作出「發假誓」的指控,而是按照本地的選舉條例賦予他行使管理立法會提名的有關工作,以確保候選人擁護基本法,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偽造了一個前提,再攻擊對手,這種手段是卑劣的。假的前提,只能引導到假的結論。這說明了陳景生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僅是信口開河欺騙了公眾。

  陳景生第二個錯誤,是他否認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力。行政機關的權力和法院的行政權力是互相區別、互相分開的。法官的分工在於處理刑事案件,但政府的行政範圍內的業務,法官就沒有權力處理。行政機關獲得了法律的授權,可以處理其工作範圍內的執行法律權力,選舉主任可以處理選舉事務的報名程序和參選人的合格的問題。入境事務處可以處理外來的入境者能否進入香港境內的問題,如果入境者不符合香港的入境法例,或者危害香港的安全,入境處職員可以將之拒絕入境而且不必提供理由,並且對外宣布不會評論具體的個案,從來沒有人說,被拒絕入境的人應該先由法庭作出審理和判決,並且指控入境處職員做埋法官。教育局可以處理學生考試是否合格的問題,從來沒有人說,是否合格應該由法官進行審查,教育局無權力作出判決。警察可以處理在怎樣的情況下拘捕犯罪者的問題。交通警察可以對駕駛人士發出定額罰款的罰單。食環署的職員可以對拋垃圾的市民發出定額發票,都不必經過法庭的審訊和許可。

  這都是市民所知道的常識了,為什麼堂堂一個大律師公會的前主席,連這樣簡單的法理常識都不明白,假裝糊塗其居心是什麼?很明顯陳景生的目的是要歪曲和反對基本法,要為「港獨」進行護航。大律師一旦有了反對基本法的動機,必然會失去了起碼的邏輯能力,失去了專業操守,對香港的現行法律胡說八道,捏造「公務員做埋法官」的謬論,欺騙群眾。

  律政司袁國強說,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10(10)條,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因此,既然提名表格內的其中一項聲明,是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那麼,候選人不能以為只是形式及程序上簽署提名表格便等同他完全符合了提名表格要求。選舉主任依法有責任要進行驗證和作出決定。律政司作為選舉事務主任的法律顧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因此選舉主任行使自己的行政權力是天經地義的,是經得起司法覆核考驗的。在區慶祥法官於7月27日就陳浩天等人申請的司法覆核一事也頒下判詞,認同及引用上述第10(10)條及42A條,從法庭的角度再次確立了選舉主任的權力和職能。

  法律界有人強調,自己不支持「香港獨立」,但認為發表「港獨」的言論是言論自由的範圍,參加立法會選舉的人發表「港獨」的言論也是言論自由的範圍,應該准許參選,准許其進入立法會雲雲。這種言論說明了這些法律界人士的偽善。他們實際上是支持了「港獨」,不過是效法台灣的民進黨採取逐步升級的辦法實現目標。根據國際人權公約,言論自由是有限制和界線的,言論絕對不可以危害國家的安全和統一、社會的習俗和道德標準、損害他人的名譽。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肯定言論自由是人類一種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其第11條指出「傳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地發言,寫作和出版,但濫用此項自由,則應負上由法律定義的責任。」

  世界各地對言論自由都有不同的演繹和限制,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奧地利,是不可以在公眾地方展示有關納粹旗,制服或佩章的。在德國、奧地利、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等地以納粹黨方式敬禮,更是刑事罪行,可被判監禁的。香港在英國管治的時期,設有叛逆法,到現在仍然保留在香港的法律之內。法律規定任何人不能發表言論煽動結束英女王的管治,否則就是犯上刑事罪行。但是大律師公會的人面對着如此具體的法律條文,居然視而不見,胡說這些法律已經年代久遠,不應該再適用於香港。許多刑事犯罪的條文比叛逆罪更加歷史悠久,但是一直有效地貫徹執行。大律師的言論顯然是雙重標準,選擇性地承認法律,有用的就強調突出;不符合自己心意的就說是「年代久遠不適合今日香港」。請問「法律制度50年不變」的真實意義是什麼?為什麼這些大律師如此否定50年不變,為「港獨」擔任辯護士和支持者?

  香港的立法會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權建立的。前提是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能牴觸中英聯合聲明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方針政。如果香港立法會允許「港獨」分子成為立法會議員,立法會加入了「港獨」的元素,基本法就等於作廢了。立法會成立的法律依據和授權也就不存在了,這是非常清楚的憲法和法律的邏輯,大律師連這麼基本的法制原理也不要了,這是最致命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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