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果斷拒絕「港獨」分子參選,既有堅實的法理基礎,也是「一國兩制」下對香港的政治要求。選舉主任在面對「港獨派」及反對派的壓力下,依然能夠依法辦事,堅守原則,值得社會各界支持和肯定。一些「港獨」分子威脅傷害選舉主任的言論,已經觸犯了法律底線,理應依法追究。
「港獨」分子被拒於立法會門外,「港獨派」及反對派政客反應激烈,指責為「政治審查」,缺乏法理依據雲雲。事實上,《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第十六條和《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二條,已賦予選舉主任有認定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的權力,自然可對參選人的聲明及「確認書」作出查核。請問選舉主任不審核,又該由什麼人去審核?如果選舉主任沒有拒絕不合資格的人參選的權力,然則,是否任何人報名就可以參選?有關法例既然對參選人的資格有要求,自然就要核實,而法例正正是賦予選舉主任有關權力。現在選舉主任已經提出了充足證據,解釋為什麼拒絕「港獨派」參選,而所引用資料亦是真確及可查的。這樣,「港獨派」和反對派還要反對什麼?難道他們認為在「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可以「自由」得連「港獨」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參選?
其實,這些「港獨」分子連「獨立」「革命」都可以喊得出來,即是說他們並不承認建制,更是要推翻建制。從政治倫理來看,他們還有什麼理由要參選進入建制?梁天琦等人平日高喊口號義憤填膺,「時代革命」琅琅上口,但為了選舉竟然可以打倒昨日的我,可以當以前說過的話沒有說過,這樣的人,其人品道德可想而知。
不容許「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既是法律界線,亦是一條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線,與參選自由沒有關係。如果讓「港獨派」人士參選,可以成為合法候選人,並且接受傳媒訪問,出席電台、電視台選舉論壇,免費郵寄單張,這豈不等如以公帑讓這些人宣傳「港獨」?再推論下去,假如一些人成功當選,可以獲得逾千萬元的薪津,可以用公帑聘請助理,屆時他就可以議員身份在立法會宣揚「港獨」,而由於議員身份,其言論將有法律保障,這豈不將立法會變成「播毒平台」?而其聘請的助理又可以落區宣傳「港獨」,搞「分裂」行動。如果讓「港獨」分子用公帑四處傳播「港獨」,這樣香港還是「一國」之下的特別行政區嗎?
以新東補選的結果來看,這些情況絕非杞人憂天。如果不幸發生,必將衝擊「一國兩制」,惡化兩地關係,更會引發政治動盪,對廣大市民都是百害而無一利。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才需要嚴格把關,將「港獨」分子拒於立法會門外,令他們不能進入建制,「毒」化立法會。所以,中央堅定底線,堅拒「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出發點都是從香港利益着想。各界理應支持有關做法,令「港獨」分子變成過街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