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聲稱法律界選委的三十位業者,日前發表聲明,為梁天琦等六人未獲選舉主任裁定「有效提名」鳴冤叫屈。聲明藉此質疑選舉主任的權限,指法律沒有賦權選舉主任在未循任何正當程序下,對參選人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就作出主觀決定取消其參選資格,說選舉主任的做法是「進行政治審查和篩選」。他們甚至指責政府「在沒有遵從任何正當程序的情況下,任意和不合法地行使權力」,是對香港法治最嚴重的破壞。這種質疑和指責是不負責任的,不僅罔顧香港社會法治現實,也是對政府依法推進立法會換屆選舉事實的歪曲和污衊,流露出這些法律界人士對「港獨」的袒護和縱容之心。
作為香港社會政治制度特色的「一國兩制」,以「一國」為前提,「兩制」並存。將這一制度特點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的基本法,序言的第一句話:「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第一章第一條,突出了「不可分離」字眼。這一切都十分明確地闡述了香港的憲制地位,表明「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沒有給「港獨」留下任何空間,白紙黑字清楚列明,連灰色地帶都沒有。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基本法和香港現行法律,諸如《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按部就班有效推進第六屆立法會換屆選舉,合理合法。
基本法沒有給「港獨」空間
早前,先後有六名堅持「港獨」立場的參選人,被各區選舉主任裁定不符合參選資格而「不獲有效提名」。包括了拒絕簽署確認書,而且堅持「港獨」立場的參選人,也包括了簽署確認書而並未真正改變「港獨」立場的參選人。尤其是「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港獨」言行昭彰,行為激進,在今年初參加新界東補選時,選管會已明確指出其參選政綱中違背基本法的內容並拒絕為其免費遞送宣傳單張。然而,之後,梁天琦並沒有改變自己的立場,反而在獲得六萬多票的刺激下,「港獨」的言行變得更激進。他在以申請司法覆核對抗簽署確認書失敗後,聲稱要用「其他的辦法」闖過提名這一關,並大言不慚說「目的比手段更重要」。簽署了確認書,關閉了宣揚和支持「港獨」的網頁。然而,這種掩耳盜鈴的伎倆,能欺騙誰呢?選舉主任作出的裁定是符合事實的。這個二十五歲年輕人的虛假聲明被自己的行為證明了。在隨後的記者會上,他不僅不再掩飾其「港獨」的立場,還揚言要「革命」,認為「香港淪為獨裁的人治之都」,「革命是唯一的方法」。
基本法第三章規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這裏,權利和義務,並非兩個獨立體,而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不能只強調權利而不講義務。基本法在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之前,第二十五條清楚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裏所強調的法律,包括了構成香港憲制基礎的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現行的各項法律、條例和法規。在這個守法尊法的條件下,才享有基本的權利。特別是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前,還有「依法」兩字,故意不提「依法」而強調權利和自由,那只能是無法無天的權利和自由。在哪裏都沒有這樣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港人以法治作為核心價值的一部分,那麼法制就應當受到尊重。尊法守法是香港居民的義務,融入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和社會的每個角落,法律不是被裝在法律界人士口袋裏的玩物。
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是依法進行的,從大處講,這個法就是基本法。作為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機關的組成,不能不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基本法確保的「一國」原則,必須體現在立法會的組成、職權和議員的資格上,這一點決不能含糊。那些主張和支持「港獨」的參選人,沒有進入立法會的條件,不是誰說了算的問題,而是基本法沒有這樣的空間。
選舉主任有裁量權
立法會換屆選舉,是要在「公開、公平及誠實」的條件下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賦予了選管會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的權力和規管選舉程序的權力。其中,選舉主任決定是否提名有效的權力的體現,是考慮了法定的各項因素而作出,梁天琦雖然簽署了確認書,但其聲明的虛假的判定,是在依據客觀情況和現實的行為作出的,是旨在確保選舉在「誠實」的情況下進行。指摘選舉主任的決定,質疑選舉主任的判斷,是沒有道理的。
選舉主任對梁天琦這樣堅持「港獨」立場,違背基本法,挑戰「一國兩制」,並企圖以虛假聲明,作出不誠實陳述的參選人給予不獲提名的決定,違反了哪條法律?在合法的條件下,做出符合客觀事實的判定,作出合理的決定,沒有錯。這樣做不僅不會如法律界一些人士所說的那樣「破壞香港人對立法會和選舉過程的信心」,恰恰相反,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依法定授權,對那些試圖以虛假聲明混入體制內的破壞者給予剔除,確保選舉在「公正、公平、誠實」的環境下進行,才能增強選民的信心,增強選舉的合法性,並對未來社會穩定創造更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