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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裁決有足夠法律依據\顧敏康

時間:2016-08-03 03:15:34來源:大公網

  選舉主任先後取消了「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民進黨」楊繼昌、「美軍帶路羊」中出羊子,以及「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等人的立法會議員參選資格,皆因他們或是鼓吹香港獨立,或是聲明不擁護《基本法》。估計被取消資格的名單還會增加。這是選舉主任正確而有效履行職權的良好開端,值得鼓掌!

  「港獨」者也好、分裂者也好、「自決」者也好,都不會在實質上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不容許他們成為立法會議員,不容許他們一邊享受着高薪和資源、一邊鼓吹香港獨立,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有人說得好,如果一個人不承認某個社團的章程,那他就不可能成為那個社團的會員,這是常識!《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立法會條例》又規定,選舉主任在收到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依法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獲得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據此,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簽署聲明並非自動給予候選人資格;選舉主任有權對確認書中聲明的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並最終作出有關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

  不存在所謂「違憲」問題

  選舉主任的有關決定是有法律依據的,並不存在所謂的「違憲」問題。《基本法》第1條禁止「港獨」言行,而議員參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說明有關審查只是一種法律審查,就如同審查參選人是否年滿21歲一樣。再者,《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中的「依法」二字清楚表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倘若當事人對有關法律規定,或對選舉主任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交由法院裁決。但不應該搞法外抗爭,破壞社會秩序。更不應該「起底」有關選舉主任,惡意進行人身攻擊和恐嚇。香港警方必須保護選舉主任安全行使審查權力,及時將構成犯罪者緝拿歸案。

  「確認書」之門和宣誓門,都是防範「港獨」者進入立法會的有效措施,守住這兩道門,意義重大。當選者只有經過宣誓後才能成為議員,這是《基本法》第104條的明文規定。宣誓是一種非常神聖的議程,誓詞的完整性不容破壞,不可以省略或增加,也不可以變聲或模糊,不符合誓詞的宣誓必然是無效的宣誓,有關人士也無法正式成為議員。在這方面,立法會主席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監督宣誓環節,對無效宣誓者裁定其議員資格喪失。

  關於這個問題的具體論述,可參見筆者4月12日在《大公報》上的文章《「港獨」者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為此,筆者進一步建議,可否如「確認書」一樣,要求當選者簽署宣誓「聲明書」?其目的就是要求全體議員保證嚴格按照誓詞宣誓,保護誓詞的完整性和嚴肅性。

  制約「港獨」法律基本具備

  「港獨」問題的出現有非常複雜的原因,有些人將「港獨」問題的出現簡單地歸結為資源衝突、利益糾紛和文化衝擊,難免有些思路狹隘,可能需要用更加寬廣的視野去看這個問題,尤其要看到國際因素的負面作用。同時,也不能將責任一味地推給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政府。例如,有建制派人士在最近的公開論壇上回應「港獨」問題時,強調中央要反省「港獨」為何有市場?言下之意,「港獨」問題僅與中央有關,而建制派是政府施政的依靠力量,沒有任何責任嗎?這種簡單歸責或脫責的說法,不僅缺乏說服力,而且毫無建設性可言。

  「港獨」言行不僅違法,而且嚴重傷害了香港廣大市民的根本利益,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政府和全體市民都應該齊心一起反對「港獨」,才能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貫徹好「一國兩制」。毫無疑問,香港現在制約「港獨」言行的法律基本具備,關鍵就是看當局是否敢於執法和有效執法。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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