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評論 > 正文

取消「港獨」參選依憲合法 防止極端暴力警方有責

時間:2016-08-01 09:48:38來源:大公網

  自稱為「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的陳浩天、「香港民主進步黨」的楊繼昌,相繼接獲選舉主任通知,認定其提名不符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其選舉提名無效。有關決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對「一國兩制」和香港社會繁榮穩定的有力維護,得到了香港社會主流輿論和絕大多數市民的支持。但個別「港獨」分子及其支持者竟然聲稱,要以暴力手段對依法負責選務的官員和主持正義的社會人士進行報復,這種違法言行必須受到譴責。香港執法機關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各種暴力行為,全力保護相關人士,確保此次立法會選舉依法順利進行。

  陳浩天是近來在香港政壇突然冒出來的所謂「香港民族黨」的召集人。就讀於香港理工大學的陳浩天,前年參加過違法「佔中」,在今年年初的旺角暴亂之後,他夥同幾個人成立所謂「香港民族黨」,公開叫囂要在香港推動「獨立建國」。7月24日,陳浩天以該黨召集人身份報名參加立法會新界西選舉,公開提出:「只有脫離中國,才是香港人唯一的生路」,又揚言要「建立香港共和國成為單一制主權國家,廢除特首及立法會功能界別」,還說要「停止輸入中國移民」,其推動「港獨」、分裂國家的主張十分明確。報名參與立法會九龍西選舉的楊繼昌,是前社民連成員,在去年12月抄襲台灣民進黨的模式,在香港公開成立所謂「香港民主進步黨」,打着所謂推動「本土」的名義,推行「港獨」分離活動。

  從法律層面而言,像陳浩天、楊繼昌這樣的「港獨」分子,根本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港獨」分子否定和違反上述規定,就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當然也就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從本地立法的層面看,《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簽署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陳浩天不但拒絕簽署確認書,還繼續公開表達「港獨」立場,顯然抵觸了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條件,當然不應該獲得參選資格。

  特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選舉主任,根據上述事實認定陳浩天等「港獨」分子的提名無效,是依法辦事的體現。依據《立法會條例》等本港法例的規定,選舉主任在收到提名表格後,必須切實可行地,盡快依法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獲得有效提名而成為候選人。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選舉主任可要求有關人士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這是法律賦予選舉主任的職責和權力。因此,選舉主任對陳浩天等「港獨」分子作出選舉提名無效的決定,是切實履行了法律賦予的職責,維護了立法會選舉的合法性。

  有一種觀點指選舉主任在履行這個職責時,是進行了「政治審查」。這種指責顯然是錯誤的。因為,不能分裂國家屬於參選的基本條件,這絕非是什麼「政治審查」,而是法律的莊嚴規定,對確保立法會選舉正常進行很有必要。基本法第1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的規定具有極端重要性,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是對國家的最基本尊重,是關係到是否認可這個國家的最基本問題,是像年滿21歲才可以參選一樣的基本條件。試問,一個不認可這個國家的人,有什麼資格成為建制架構的組成人員?所以,選舉主任對是否主張「港獨」的審查,就像對參選人是否年滿21歲、是否具有外國居留權等的審查一樣,是合法性審查的必要組成部分,而非對參選人政治觀點的審查。

  至於有關被選舉權的所謂「固有性」問題,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中的「依法」二字說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要受到法律規定的條件約束。事實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非不受任何限制的「天賦人權」,對參選人資格作出必要而合理的法定限制,是世界各國各地的通行做法。比如世界各國各地普遍對參選者的年齡和國籍都作出了限制,美國更要求所有選舉的參選人都要擁護其憲法。因此,香港的立法會選舉要求參選人不謀求分裂國家,並以此作為參選的基本條件,是合情合理及合法的。

  香港是法治社會,立法會選舉有一整套的法律規範。如果對選舉主任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舉結束後提出選舉呈請,交由法庭處理,不能搞什麼法外抗爭,做破壞立法會正常選舉及影響香港繁榮穩定的事情,更不允許用暴力方式來威脅、恐嚇,甚至傷害有關人士。日前,高等法院就梁天琦等人因確認書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是否緊急處理而頒布的判詞中強調:第一,在選舉結束之前,司法機關不宜以司法程序介入選舉,以免對選舉過程產生無可挽回的消極影響;第二,對認為自己在選舉過程中受到不公平對待,包括被選舉主任宣布不獲有效提名的參選人,更合適的做法,是在選舉結束之後,通過選舉呈請的方式來尋求解決,而不是在選舉過程中尋求司法覆核。法官還強調,尊重和保護選舉法例所規定的選舉程序的完整性,是司法機構的一貫立場。顯然,高等法院的判詞提示社會各界,特別是因主張「港獨」而被選舉主任宣布提名無效的人士,就算對選舉主任的決定有不同的看法,也應通過合法途徑來尋求解決,絕不應在法律的框架外另搞一套,更不應發動激進的違法抗爭。

  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有極少數「港獨」分子及其支持者,公然在網上對負責選務的官員和主持正義的社會人士和機構發出暴力恐嚇,甚至聲稱要對其「起底」和「禍及其家人」等等,這種涉嫌暴力恐嚇及非法言行是香港社會所不能容忍的。除了社會輿論要嚴厲譴責之外,香港警方和有關執法機構應予高度重視,採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果斷執法,對公然違反香港法律的言行給予打擊;同時,要制定周密的防範預案,對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士進行有效的保護,防止極個別的極端分子鋌而走險。

  本文系文匯報社評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