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吳文遠等人提出的「確認書」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昨日作出初步的判決,拒絕作出「緊急處理」。法官同時引用一九九五年的判例,指出基於選舉的完整與確定性(integrity and certainty),相關人士可在選舉結束後提出選舉呈請。雖然高院僅是從有無「迫切性」作出初步的判決,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更是確立了回歸以來的判決先例。法庭並不認為覆核有「迫切性」,實際上是在否定選管會「確認書」的做法「破壞選舉制度」,可視為是間接認同「確認書」的合法性。雖然具體的判決要到八月中才進行,但可以預期的是,基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原則,法庭不會去主動介入正在進行的選舉活動。這意味着,違法的「港獨」參選人勢難獲有效提名資格。
否決「迫切性」等同支持選管會
立法會選舉提名本周五屆滿,「港獨」勢力有的已經簽署「確認書」,有的仍然拒絕簽署。儘管這批極端分子口說「確認書」沒有法律效力,但不斷以謊話、謊言去聲稱「擁護基本法」的真實的行動,實際上是在證明「確認書」的高度有效的法律約束力。而梁天琦、吳文遠等人提出司法覆核,更是在證明他們清楚知悉當中的法律效力,否則大可不顧我行我素。這種心虛的做法,無疑是對「確認書」合法的一種回應。
當然,更為核心的對抗還在於法庭。昨日高等法院「排快期」對該案件出審理,實際上已經回應了該案的公眾關注。但是,基於申請人指提名期將在周五結束,因此需要即時審理的問題,法官並沒有接受其觀點。而是作出了更符合判例、更符合香港法例的判決。法官十分明確地指出,已有參選人在未有遞交的確認書的情況下,獲確認其提名有效,認為即使參選人沒交確認書,選舉主任都會考慮其提名有效與否。若參選人的提名被指為沒效,亦可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並不會對其造成不公。
不僅如此,法官特別引用一九九五年上訴庭審議劉山青被剝奪區選當選資格一案,認為基於選舉完整及確定性(integrity and certainty),任何不滿選舉主任處理的主張,可在選後提出選舉呈請,因此拒絕緊急開庭處理申請,留待日後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的這判決,雖然未即時直接處理雙方的理據,亦無對「確認書」合法性作出明確的回應。但是,法庭拒絕以「緊迫性」作為理由去提前審理「合法性」,實際上是在對選管會行為作出某種程度的肯定的。原因在於,「迫切性」具有一定的凌駕性,往往意味着當局或當事人的某種行為已經超出法律規限、有可能嚴重影響現行的制度、產生不可逆轉的影響;如果法庭不認為具有「迫切性」,則意味着,現行制度並未出現具「迫切性」的破壞影響。因此,對於選管會來說,這一項判決是非常正面的,亦是對八月中進行的具體理據審理,給出一個有力的支持。
當然,需要提出的是,香港的法庭向來依循英國的做法,即基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原則,法庭一般不會主動介入或主動插手行政或立法的工作,以免造成司法獨大的失衡狀況,除非出現十分嚴重或緊急的情況。回歸以後,多宗涉及立法會決定的一些案例,幾乎沒有例外,法庭並不願主動介入其他「二權」的運作。而此次所涉及的是選舉管理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所有權力皆來自於相關條例的授權,當選管會未對具體的「確認書」作出明確的決定,在此階段就介入其中,顯然是不合適的。
「港獨」理據荒謬輸打贏要
法庭的判決,可謂符合香港的司法判例以及法治精神,但是另一方面,申請人的理據卻是荒謬得緊。例如,李柱銘稱,如果申請人因為他們相信的事或曾發表的言論而無法參選,是一個篩選,對他們並不公平,又指即使他們之後提出選舉呈請,但可能要等待多個月,才能夠參與重選。這種理據是顯而易見的「假設」,亦是無視香港向來的法治傳統。法庭不可能在行政部門未作出具體決定前就要求其必須如何做。換一個角度說,一個人在沒有作出任何違法的行為之時,法庭又豈能斷定其違法並制其人身自由?
更何況,李柱銘是先假定選管會「政治不中立」、「有政治意圖」,又以「有可能」為藉口,指選管會的決定會影響公眾信心。然而,在作出這些提控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申請人需要提出具體的證據才能令法庭信服。還是代表選管會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說得好,上訴庭在劉山青一案指出,當選舉過程開始法庭就介入,會影響程序。他並指出,案例已排除區選及立法會之別,兩者無重大分別。選管會絕不同意有政治傾向,選舉過程是政治中立。
高等法院最快要到八月中才能審理更具體的覆核內容,然而,昨日的判決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亦是回歸以來的先例,支持並接受判決,是法治的彰顯,亦是對香港傳統司法制度的尊重。當然,「港獨」勢力必然不會善罷甘休,輸打贏要是其本性。但是,法庭判決作出後,「港獨」分子勢難再獲提名資格,而「確認書」亦將成為難以動搖的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