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高等法院將於今日下午開庭,處理「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及「社民連」吳文遠提出的參選立法會「確認書」司法覆核申請。
事實是,所謂「司法覆核」,實不知從何談起。反對派近年濫用「司法覆核」成性,把一個嚴肅的司法程序變成他們抗中亂港的政治工具,今次更企圖在「港獨」問題上再次祭起「司法覆核」的「法寶」作為掩護,是不可能得逞的。
梁、吳二人的入稟,指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以示清楚明白提名表格的內容以及願意真誠遵守,是「越權」及缺乏法理依據的「政治篩選」,雲雲。
對此,梁、吳二人的做法是十分狡獪的,他們明知「確認書」在法理上有根有據,難以推翻,遂在選舉主任的權責上做文章,企圖以此否定「確認書」的做法。
但是,「確認書」的要求和重要性,在於確認提名表格內的基本法相關條文,即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這並非選舉主任的要求、也不是選舉主任一個人可以決定和改變;選舉主任只是一個行政角色,職責上是依法辦事,既然選管會已經制定了「確認書」的做法,其責任就是核對參選人所提交的表格和資料,看看是否已經足夠和齊備,如有不足、不齊者就要補交,否則,選舉主任就會以資料不全為由宣布參選人不具提名及參選資格。
如此,梁天琦、吳文遠在司法覆核中把矛頭指向選舉主任,指選舉主任「越權」和簽署「確認書」是什麼「政治篩選」,正好「不打自招」,說明他們的理虧心虛和無理取鬧。
簽署「確認書」是依法辦事,也是為了確保立法會選舉不致淪為「港獨」的表演舞台。什麼「政治篩選」雲雲,對違法禍港的「港獨」就是要「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