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主張「港獨」的人參選立法會的問題,因為選管會擬製了一張表格,列出三點聲明,要參選人簽下認同這三點聲明,一旦選管會主任發覺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列出的政綱或其選舉宣傳違反了他承諾的三點聲明,選管會主任便會取消他參選的資格。有關被列出的三點聲明主要是針對「港獨」的主張違反《基本法》寫明的「一國」的憲制規定。正因為「一國」的大原則下,香港屬於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本身沒有主權地位,只是由中央立法所賦予權力的「行政特區」,並因此而享有「一國兩制」下原有的制度維持五十年不變,並由「港人治港」。總之《基本法》第十二條所訂出來的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非常清楚,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國家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
簽署「確認書」符合法理
選管會在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時設立「確認書」,要立法會參選人深切了解不要違反,否則他們的選舉資格便會取消。選管會選擇事先告誡,是很君子的做法,否則事後讓「港獨」主張的人士當選進入立法會,甚至還進一步向立法會提議「港獨」立案,那就立刻陷香港於重重危機中。正如其他地方慣見到的地方政府造反獨立建國所遇到的危險,要嘛武裝叛變,要嘛被軍管而長期戒嚴。香港不想見到「港獨」走到這種地步,由選管會選擇提醒參選人與選民,可說是最君子最賢明最溫和的提示,何況選管會所列出的三點作為參選人事先承諾書,並非選管會主任自我權力膨脹,這樣做是管理選舉的責任所賦予的權力。作為管理選舉的政府機構,有責任要作出規範,列表要參選人簽下承諾書而不違反,完全無可厚非。
可是有不少有意報名或已報名參選的人卻紛紛為此表格感到憤憤不平,指選管會越權,侵犯他們參政的人權,並威脅說誓要參選也要主張「港獨」,不會簽署表格,還大言不慚地說要申請司法覆核。他們如此反應,若當其不簽署表格,選管會既然已採取行動提防有人違反《基本法》蠻幹下去,便只有執法到底,不能退縮,將所有不簽署表格的人一概取消他們的參選資格。若在選舉宣傳過程中,發現有候選人簽署了表格但仍肆意主張「港獨」,只要有確鑿的證據,便即時註銷他們的選舉資格,甚至當選後還一樣要取消他們的資格。只有這樣做才能保證立法會的每一個議員奉公守法,保證每一位議員不違背《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
現已見到一些人如此強烈反對選管會列表規範,並誓言為他們的「港獨」強行向立法會闖關。可見選管會列表規範的做法未必能有效防範他們的「港獨」行為。如果選管會這一關被瞞騙過去,他們在選舉時不動聲色,沒法抓到他們的把柄。因此政府還必須設立第二三關去處理這幫「港獨」分子,政府可以做的選後把關,主要是要加強立法會與司法機關的規範。
要在立法會為國家主權統一把關,規範的權力也都非常清晰,一點也不模糊,可就「港獨」的問題增訂立法會管理條例,賦予立法會主席執行,一旦碰到有任何議員提出任何形式的「港獨」主張言行,或提案,立法會主席便應立刻加以阻止,或將其提案宣布違憲而給予取消,不能給予辯論。
立法會提案不能違憲
這樣的做法在議會制度的國家很常見。就以美國為例,國會若有人有提案違反國家憲法,便會被議長以「違憲」(Non-consitution)加以撤銷,不准討論。即使違憲方案被忽視而被通過,事後有人告上憲法法庭,也會受理,一旦確認是違憲,便會被撤銷。這種立例交由議會主席把關的辦法,可說是輕而易舉的,因為議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很大,只要他對議會的程序與條例能十分掌握,便可一槌定音。議員若不聽命,他有權將其逐出議會,或任何時候都可終止其發言。在英國議會,更有明文規定議員發言時間,而且短暫到三、五分鐘,甚至要預先要求向政府哪個部門發問或評論。像本港立法會近年出現的「拉布」拉到長年累月的做法,那絕對不是常態,而是「變態」!如果議會主席早就當機立斷,便不會演變成今天的情況。
除了立法會把關外,還可加強在司法機關把關。最高法院的法官應很清楚他們的工作,凡是涉及國家主權分內的事,例如外交與國防等,本港終審法庭都沒權審理,而要交由人大常委去審理。因為主權的法律定義是只有代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才有權對國家行為的事作出立法,而這機關訂立出來的法律便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其他非代表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都不享有這種最高立法權力。香港作為中國一個行政特區,《基本法》已訂明只能對本港地方事務立法,也只能應用在本港,而且還是在中央立憲(例如憲法第31條)下給予「一國兩制」讓香港有自治的權利。因此可見,對司法機關來說,主權的事應很清楚是什麼一回事,不可能有模糊的空間可讓「港獨」「偷雞」的。所以本港最後一關交由終審法院去處理應是較可靠的辦法。到最後若立法與司法兩機關都沒法阻止「港獨」,最後便只好讓中央來直接處理了。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