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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榮基獲警方保護的法律問題/宋小莊

時間:2016-07-19 03:15:44來源:大公網

  經過多次思量,香港警方七月六日對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進行保護。

  早在二○一二年九月,林榮基已因攜帶禁書被羅湖海關行政處罰。因牽涉寧波桂民海案,二○一五年十月,在東莞被抓獲的林榮基被送到寧波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最長為六個月。二○一六年三月轉為取保候審,安排在廣東韶關圖書館生活,取保候審最長為一年,其間可能被檢控非法經營罪。六月,林在韶關提出返港銷案、探親等請求。由於香港是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取保候審的一個主要條件就是在傳訊時及時到案,能否返回是考慮因素。林保證遵守,內地公安遂同意其請求。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林返港,在何俊仁的協助下舉行記者會,宣布不會返回內地,林拒絕與內地公安聯繫,決定棄保潛逃了。嫌犯棄保潛逃後,成為逃犯,有可能被通緝,也不能完全排除被移交。

  在這種情況下,香港發生跟蹤事件。林感到生命受威脅,向警方提出保護。警方經過調查認定是媒體中好事者跟蹤,但同情林的擔心,決定進行人身保護。世界上的逃犯,大多是不張揚的,像林這樣聲張,世所罕見。如果是健力士世界紀錄大全有「逃犯開記者會」的紀錄,他有資格登錄。如果九月立法會的選舉,林也參選並成為候選人,也可以登錄。如果萬一選上,還可以登錄。短短三個月內,三次登錄紀錄大全,恐怕又是另一個紀錄。

  香港不應成為逃犯天堂

  對林進行保護的決定長達三周,警方一定有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但筆者可能與很多人一樣,對警方的決定不無擔心,擔心的事項還不少:

  一、警方的人身保護通常有期限,如香港所謂污點證人,怕被仇家追殺,有協助司法審理、維護法治之必要,暫由警方保護。在案件審理後,改名換姓,事情也就了了。但對林的保護,沒有期限,則夜長夢多。世界上有不少麻煩製造者,諸如恐怖主義之類,偏要挑戰警方的權威和能力。也可能有政治動機者,要嫁禍於人,可謂防不勝防。如果警方成功進行保護,人力物力耗費必多,都是公帑,立法會會期開始,必有議員提出質詢,要保護到猴年馬月。此等警力,如用於維持治安,除暴安良,豈不是好。如萬一出事,還要展開調查,需要問責,結果可能是災難性的。

  二、當前人類處於資訊社會,資訊發達,好事壞事,傳送千萬里。千金買馬骨,可以吸引千里馬。香港保護逃犯,可以吸引更多的逃犯。近年香港有所謂酷刑的聲請者,來自亞、非、拉都有,即為一例。十餘年前,香港也有「雙非」產子案,由於得到香港居留權,後來也吸引不少內地孕婦來港。到香港不勝負荷,產房爆滿,本地孕婦上街遊行,以拒絕發出配額緩解,出此下策。如果香港可以保護逃犯,凡無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都可能有逃犯來港,香港將成為逃犯的家園,則變相鼓勵人們犯案,無後顧之憂。香港成為逃犯天堂。香港已有不少內地逃犯,只不過他們不如林榮基善於公關、利用媒體而已。這大概是鄧小平設計「一國兩制」時未曾預見的。

  三、香港與內地雖然沒有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但對跨境犯罪是共同打擊的。內地對港人犯罪,只要有管轄權,不遺餘力打擊。對港人在香港犯罪逃往內地,出於維護香港「一國兩制」、社會穩定的意願,自願移交逃犯,不論是否有移交協議。但香港卻沒有作同等的打擊或移交,甚至以沒有移交協議為由,拒絕移交。如果內地警方向香港提出要求,香港還不願意,對「一國兩制」是不利的。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兩地可以通過協商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回歸十九年來,這樣的刑事司法協助還沒有達成,簡直比外國還難,令人哀嘆不已。日前兩地就通報機制進行磋商,雖屬有關司法協助的初級階段,仍是好的開端。通報的內容還可以增加港人在香港犯案逃往內地,內地人在內地犯案逃往香港的情況,以便作進一步的商定和跟進。

  四、「一國兩制」不是不移交逃犯的理由。美國一七七六年獨立,也是一國十三州,各州的法律並不相同,也是一國多制,但沒有逃犯問題。一七八七年起草的、一七九一年生效的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脫該州法網而在他州被尋獲時,應根據他所逃脫的州行政當局的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有管轄權的州。」這不能說不是美國憲法起草者的遠見。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逃犯移交問題屬於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但當年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者還希望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長期協商不能達成協議,中央可以考慮參考美國的方式,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通過制定相關的全國性法律來解決。對逃犯的移交,美國也有不少司法判例,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香港也可以參考。在二百多年前的美國視作平易之事,倒成為當下香港「一國兩制」的難題,這不能說不是反常的。

  「兩制」非拒絕移交逃犯理由

  五、回歸前,香港曾長期由港英管治,並從英國移植刑法。根據「一國兩制」的精神,香港的法律基本不變,只要不抵觸香港基本法,都可以過渡成為香港特區法律。香港雖然是資本主義社會,也有不少禁書,港英當局對煽動性刊物的管控是非常嚴厲的。回歸前,香港沒有煽動對女王怨懟離叛、鼓吹推翻英國君主制的刊物出版,就在於香港不但有法,也有執法者。回歸後,難道香港特區就可以任由煽動對中央政府的憤懣仇恨,鼓吹顛覆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刊物流行嗎?如果銅鑼灣書店長期出版的圖書之中有這一類禁書,香港警方不是在保護嫌犯嗎?

  凡此種種,值得特區政府反思,值得廣大市民深思。   

資深評論員,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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