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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亂法不能姑息 遏「港獨」參選於法有據/陳建中

時間:2016-07-15 03:15:37來源:大公網

  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本周六即將展開,一些極端的「港獨」勢力已表明將「打正旗號」報名參選。但顯而易見,「港獨」違憲違法,嚴重影響社會安定與重大公眾利益。鑒於「港獨」勢力打「擦邊球」,「說一套做一套」,社會上早有聲音認為必須依法採取更多的行動,以遏阻「港獨」參選。昨日,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聲明,再次強調候選人需遵守現行法律,同時增設一個「確認書」步驟,要求所有候選人都需要簽署。這一做法於法有據,合理合法合憲。事實上,公眾早有普遍共識,絕不能姑息「港獨」這種嚴重違法違憲的行動,必須採取必要的遏阻措施。

  符合基本法及本地法例規定

  選管會昨日發出新聞稿指出,參選人須在提名期內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當中載有一項聲明及「確認書」,表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參選人需簽署該項聲明,否則參選人將不能成為候選人。這一決定獲得不少市民的叫好,但反對派政客則攻擊這是「政治審查」、「畫蛇添足」、「不合法」雲雲。但不論從任何角度,「確認書」的步驟都是合理合法的,這並非「政治審查」,而是「一國兩制」憲制架構下的必然要求。

  基本法第一條明確寫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104條亦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於議員的誓詞更有明確的規定:「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誓詞的內容是對立法會議員的要求,列明他們的職責,當中最重要就是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眾所周知,立法會是特區政治架構的組成一部分,是在基本法規定下組成。所有立法會議員都必須宣誓效忠基本法,這是應有之義,不僅符合本地法律的要求,更是通行於世界各地的慣例。但是,以香港當前的情況,極有可能出現一種畸形現象:在作為立法會候選人時鼓吹「港獨」,當選後卻要宣誓效忠基本法,宣誓後又繼續主張並推動「港獨」。極端勢力可以不斷說謊哄騙選民,但從制度角度而言,必須採取必要的手段去避免這種違憲的情況發生。因此,簽署「確認書」則有其法律上的必要性,事實上對三方面人士亦是有利的。

  對候選人選民等三方有利

  首先對參選人來說,他們可以更加清楚知道要成為一個參選人,參選立法會選舉時,法律對他的要求、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次,選舉主任在履行法律上的權責時,能夠有更加清楚的資料,幫助他決定一個提名是否有效;最後,對眾多選民來說,可以更加清楚參選人在參選時的理念、政綱以及一些重要事情的立場,包括是否擁護基本法,特別是當中第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所以對三方面都有好處,目的是正如開始時所講,是要對一個公平、公開和誠實的選舉有所幫助。

  事實上,類似的做法並非完全新的變化。去年區議會選舉時,有「港獨」候選人便被要求撤銷選舉宣傳單張中的「港獨」字句。因為《區議會條例》有所規定,凡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內作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而如中出羊子等人的政綱宣傳當中的一些字句構成顯示他作出違背基本法及聲明內容的行為。最終相關人士自行刪除。

  「港獨」言行絕不能姑息

  「港獨」是嚴重違憲違法的行為,絕不能以任何理由姑息。實際上,除了對「港獨」參與各類選舉必須作出遏止外,即便是「港獨」分子簽署了上述「確認書」,若僥幸當選,又繼續鼓吹「港獨」,也將難逃其他的法律制裁。第一,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第二,若宣誓效忠基本法後又繼續鼓吹「港獨」,則可被褫奪席位。根據基本法第79條規定,當議員因「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時,「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即是說,如果「港獨」分子在宣誓之後繼續搞「港獨」,這樣,立法會就可以引用第79條,追究他們的行為,這就是法律上對「港獨」分子的制衡。不過,與其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用選票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是每個愛香港市民的責任。

  可以說,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港獨」分子不可能「打正旗號」參選、即便說謊而當選,也要面臨其他的法律規限。總而言之,在基本法及本地法例之下,「港獨」要想進入立法會施惡,難逃法律制裁。

  青年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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