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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力銘:誰在不斷泄露廉署查案的細節?

時間:2016-07-14 03:15:08來源:大公網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任何人泄露廉政公署正在調查案件的細節,都是違法行為。這一條規定對確保廉署在公正情況下查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令人感到驚奇的是,在李寶蘭不獲任命一事上,民主黨多名成員公然聲稱「獲得可靠消息來源」,指案件涉及UGL一案的調查;當中何俊仁更是披露了廉署相關調查的細節,稱「廉署一年未獲特首辦回覆」。廉署向誰索取資料、如何索取、時間如何、結果如何,這些都必須是受法律約束不得泄露的內容,何以連番被人披露?如果何俊仁等人不是在說謊,那麼,廉署內部顯然已經出了問題。公眾有理由擔心,有人出於政治理由而不惜違反規定向外披露廉署查案機密。這種無視法律、無視廉署公正地位的行為必須受到譴責。

  李寶蘭未能從「署理」升任為正式的職務,反對派或可作任何不負責任的猜測,但基本事實卻必須尊重。廉政專員在記者會上解釋,李未能升任是他個人的決定,原因是李未能符合要求。當事人李寶蘭未有公開回應,反對派的媒體卻連番代答,在沒有任何理據情況下,將李寶蘭與UGL事件相掛鉤,間接或直接指稱兩件事是互為因果。為加強說服力,一些政客更是多次披露了查案的內部情況。

  例如,民主黨稱,獲得「可靠消息來源」,指UGL案一直無進展,是因廉署要求特首辦及行政會議提供梁振英有否申報收取UGL回佣的資料,惟近一年仍未獲回覆。他更刻意將兩者相提並論稱,廉署有權據《防止賄賂條例》取得有關資料,但未見有做到,「是否像放軟手腳?」其黨友、將在九月出選立法會的前廉署調查員林卓廷,同樣作出類似的「內部消息」引述,將廉署內部的討論以及對UGL案件調查的內容向傳媒披露。

  另外一名立法會議員塗謹申,在談及對李寶蘭一事的看法時,亦對傳媒稱自己「了解到一些事情」,以含沙射影的方式稱,當廉署需調查涉及特首的案件時,有一項「實施咗幾年」的內部規定,使署方不會使用防賄條例內的強制權力,大大削弱署方偵查進展。並稱擔心此守則令機構不提供資料時,會令廉署「無符,不能再查落去」,雲雲。

  如果僅僅是廉署員工私下的一些不滿,或不一定違反規定;問題在於,像何俊仁等人的引述,明確披露廉署向特首辦索取資料的細節,甚至是「一年未有回覆」這樣的具體內容,顯然已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因為公眾無法知悉的是,除了這「一年未有回覆」的細節,還有沒有其他細節被泄露。

  泄露廉署調查細節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入獄一年。事實上,過去廉署對類似的案件都非常重視。例如在2014年,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控告他涉披露廉署調查細節,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公眾的疑問是,對普通市民的泄露案情會採取行動,那麼,廉署會否對內部同樣的泄露行為採取行動?如果所有案件都應一視同仁、不偏不倚的話,那麼為何因為涉及「可能」與行政長官有關的案件,就可以無視這種泄露案件細節的行為?

  疑問不只是在這一點,同樣是在討論李寶蘭一事,政客聲稱從廉署內部獲得的情況,以及一些已退休人士公開的言論,都刻意將事件朝「政治化」方向推進。這又豈是廉政公署向來的處事作風?

  昨日有傳媒專訪前副廉政專員李銘澤,報道稱李指現時廉署調查涉及特首案件的制度「出了問題」,有必要檢討及設立機制處理特首一旦成為廉署調查對象時避免利益衝突的方案,方案包括可授權其他主要官員或組織去處理廉署的匯報或人事聘任。李又認為,制度一日不釐清只會重蹈覆轍,令廉署「捱唔到幾耐」,雲雲。何以談論李寶蘭一事,就必須與特首受調查一併談論,甚至要將焦點轉到後者身上?這又是否政治抹黑手段?

  事實上,相關言論具有嚴重的誤導性。有人可能會因此認為特首完全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的規管,凌駕了法律,但這都與事實不符。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第4、第5、第10條,都是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條文。無論在成文法或普通法方面,行政長官現時經已在基本法及特區的法律下受到嚴格的防賄規範。

  至於過去有報告建議應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擴大適用範圍至行政長官,並設立獨立委員會,給予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當中並非如此簡單,而是涉及憲制、法律及運作層面問題,需要非常慎重考慮。

  如果是理性討論完善機制,相信市民必定歡迎;問題卻在於,一些別有用心的政客,故意泄露廉署調查案件的細節去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市民高度懷疑是否有廉署內部人士不斷向外泄露查案情況。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廉政公署的最大傷害。為了攻擊自己不喜歡的政治人物,而不惜破壞廉署查案機制,將毀掉廉署在市民心中的地位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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