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指他在2012年5月,即上屆立法會任期期間,收受黎智英25萬元款項,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廉署控罪提及的款項,與早前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的並不相同。
廉署的新聞稿指出,60歲的梁國雄涉嫌在2012年5月22日透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收受黎智英一筆25萬元的捐款。直至被捕當日,即今年6月23日,執行公職過程中都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涉嫌隱瞞收受這筆款項。廉署控告梁國雄,說明香港法律公正。
收黎智英黑金隱瞞不報
梁國雄在選舉過程中,從來沒有按照選舉法例,申報自己接受過外邊的個人政治捐款。任何公職人員,如果接受其他人的款項或者利益,超過了自己議員每個月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五,就必須要進行申報。任何人都不可以說,「這筆錢是代別人收取的」,所以就進行隱瞞,不作申報。
黎智英之所以能夠呼風喚雨,在於他曾經捐出巨款四千萬元,給予各反對派政黨,他成為了這些政黨的最大的個人捐款大老闆,遠遠超過其他人的捐款。也正因為如此,他可以對反對派政黨,發出各項指令,干預香港的政局發展。香港雖然有民主選舉,但是,黑金政治加上密室政治,民主遭受到了踐踏。這是香港最大的不公義。每逢香港將會有大動盪事件發生,黎智英都會舉辦飯局,邀請反對派的頭面人物參加,2012年的「五區公投」「反對國民教育」和2014年的「佔中」事件,都是黎智英飯局走在前邊,然後《蘋果日報》製造輿論,接?反對派的政黨付諸行動。
根據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梁國雄申報收受八十多萬捐款,但主要來自社民連及四五行動,沒有一筆申報是來自黎智英。因為他根本就不作申報。如果是公開了,社會各界就會發現黎智英是金主,他不過是小夥計,黎智英出口,他就會出手,立即失去道德的光環。長期以來,梁國雄堅持「反中反共」,破壞「一國兩制」,抹黑政府,衝擊特區政府的諮詢會,發起驅逐內地遊客行動,並且在立法會一再「拉布」,阻止基建工程上馬,阻擾政府撥款通過,令香港的經濟和市民生活大受打擊,浪費了巨額的公帑。
面對?廉署的檢控,梁國雄照例進行狡辯。他說,「不認為這筆款項要申報」,形容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其實是,間接承認了「收水」,但認為自己「不申報有理」。明明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梁國雄怎麼能夠凌駕在法律之上,不按法律辦事?
任何藐視法律規定的人,當然要受到檢控。根據法律的規定,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收取利益,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梁國雄多年來,一直犯下不少官非,他的理由是「為了公義」,所以不必按照法律辦事。
梁於2011年9月1日,破門闖入在香港科學館舉行立法會議員出缺毋須重新選舉安排公聽會,被指衝擊該論壇,撞開演講廳大門,造成論壇被迫中斷。及後在2012年3月被裁定刑事毀壞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2個月及賠償4,150元。梁與其他被告提出上訴,2014年6月減刑至4星期即時入獄。既然他要挑戰法律,須承擔法律的制裁。每逢打官司,照例是李柱銘作為他的辯護大律師,由於他有了李柱銘作為護身符,挑戰法律的膽子越來越大,他認為違反法律沒有什麼機會成本,而且經常在上訴問題上玩?,玩弄法律。
口懸「公義」屢屢作奸犯科
梁國雄服刑4日之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保釋。李柱銘在庭上表示,梁國雄沒有棄保潛逃風險,又指正準備為「擾亂公眾秩序」控罪上訴,要求法院批准保釋。終審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指,梁國雄只是針對一項「擾亂公眾秩序」控罪提出上訴,就算上訴成功都不會影響判刑,拒絕他的保釋申請。鄧國楨指出,餘下兩項刑事毀壞罪不單止破壞公物,更可能傷及群眾,罪行嚴重;鄧更講清楚了法律的界限,緩刑是給予肯改過的人,但梁只會做他認為對的事,更指梁「他不求憐憫,是求公義」,再考慮梁曾入獄,最終拒絕其保釋申請。
梁國雄的態度是非常明顯的,他不會改過,他的目標就是踐踏香港的法律,他認為沒有法律可以制約他,如果要對他起訴,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完全違反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大家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任何人絕對不可以獨斷獨行,視法律為無物。香港要發展民主,要進行民主選舉,那麼一定要杜絕議員收取了利益隱瞞不作出申報。申報制度是為了保障民主的權利公平公正,每一個選民的權力是平等的,沒有人可以因為有金錢,就可以獲得無限大的權力,影響議員的取向。
梁國雄一邊大談「公義」,一邊大談「民主」。但事實上,這是騙人的門面。所以,雖然法律規定收取了金錢要申報,但他認為不需要,就可以獨行其是,反正是法律奈我不何。這種雙重標準,說明了梁國雄是香港法治和民主的最大敵人。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