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黎智英在獄中獲適切治療,行走自如,在庭上更多次反駁控方。
【大公報訊】黎智英案件於15日起在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當日開庭前,法庭保安以中文及英文向公眾人士宣讀:法官已下令,不論法官是否在場,或休庭期間,旁聽人士都要保持安靜,不得向與訟雙方發表意見、個人感受及祝福等,否則不得進入法庭。不過,黎智英被帶入法庭後,有旁聽人士向他揮手,黎智英亦揮手回應。執業律師、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陳子遷批評,這樣「做騷」的行為或已構成蔑視法庭。
陳子遷強調,法庭從來都不是供人作戲表演的舞台。在庭內或庭外作出不遵守法庭命令、大聲喧嘩、拍照、錄音等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都有可能犯下「蔑視法庭罪」。而刑事「蔑視法庭罪」沒有法定的最高禁刑罰或罰款的定額。根據過往案例,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個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他提醒公眾遵守法庭紀律,切勿以身試法。\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