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胡家俊報道:一名女子為收取每月300元人民幣報酬,開設銀行戶口供不法分子洗黑錢,在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間,戶口交易達9500次,串謀他人洗黑錢近60億元。她昨在高等法院被判監六年八個月,涉案金額是本港洗黑錢案件歷來第三高,警方表示,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並提醒市民別為「搵快錢」而被人利用。
男子訛稱借戶口做兌換生意
女被告張靜(63歲)是內地退休婦人,曾任職銷售員。她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案情指,她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香港男子,男子慫慂她來港,稱需用戶口做兌換生意,指示她開設報稱經營電子零件出入口的空殼公司,一個月後再用公司名義開設銀行戶口。張靜按男子指示完成開戶後,將銀行提款卡、密碼等文件交給他後,返回內地,其間她獲得數千元報酬。其後,該男子稱公司「出了事」,不再給她報酬。
警方調查發現,該公司並無實質業務,在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間,戶口交易額高達59.7億元,逾98%存款入賬後就被提取,特徵與洗黑錢模式相符。張靜與該公司多年來均無報稅,該公司於2012年10月結業。
張靜在前年入境本港時被捕,在警誡下承認,經朋友介紹結識該名男子,對方以每月人民幣300元為報酬,指示她開戶,她收錢數個月。男子另以2000元利誘她簽署大量商業登記文件。張靜一度辯稱她從未用過涉案戶口,開戶後已把存摺、密碼等交與該名男子。
法官陳慶偉昨判刑時指出,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囚14年及罰款500萬元。本案雖無證據顯示被告實際操作涉案戶口,以及事前知悉款項可能與犯罪得益有關,但她的行為已涉及串謀他人洗黑錢。陳官考慮無證據證明張靜是案中主腦,故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她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囚六年八個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署理總督察沈灝旻稱,本案涉案金額是本港洗黑錢案件歷來第三高,調查方向包括相關黑錢源於什麼犯罪活動。警方又提到,有不法分子在社交網站以「搵快錢」為名,向求職者索取資料,要求對方借用銀行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