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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與「煽惑暴動罪」

時間:2018-05-19 03:16:18來源:大公網

  「暴動罪」在1970年訂立,屬《公安條例》第19條,指凡多於三人使用暴力,令公眾感到恐懼或令公眾認為暴力會破壞社會安寧,即構成「參與暴動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

  「煽惑暴動罪」屬混合式檢控,是「暴動罪」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的結合。按第101I條,煽惑他人犯罪,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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