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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判監起點4年 重創警員有加刑理由

時間:2018-05-19 03:16:18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冼國強報道:對於梁天琦暴動罪成,本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可對企圖以暴力實踐「港獨」或自決的人士起阻嚇作用。

  黃台仰潛逃或礙「煽惑」定罪

  大律師馬恩國表示,構成暴動罪有兩大元素,第一就是非法集結,第二就是破壞社會安寧。只要沒有得到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行為,這樣就構成非法集結。他又指,旺角暴動之中,出現燒的士、掟磚、燒垃圾桶等行為,當然是破壞社會安寧。馬恩國認為,今次定罪合適,也是符合法例要求。今次結果可阻嚇一些青年企圖以暴力實踐「港獨」。

  馬恩國又表示,暴動罪最高監禁10年,而起點是4年。由於梁天琦沒有認罪,當有裁決的時候,就會失去三分一的減刑理由。當然辯方可以用初犯、年輕作為減刑理由,但同時亦有加刑理由,例如事件對社會有不良影響、對警員身體有嚴重傷害等。

  大律師丁煌表示,「煽惑暴動罪」當中的「煽惑」指的是釋放出明顯違法的信息,令他人接收後據此做出違法行為。當初梁天琦和黃台仰一同作為旺角暴動的核心參與者,均被起訴暴動罪及煽惑暴動罪等罪名,兩人在事發當晚出雙入對,其中黃手持「大聲公」大叫口號,有明顯的「煽惑」行為,若對兩人同堂裁決,則很有可能雙雙入罪。但現時黃台仰潛逃,會令證據難以直接指向梁天琦,梁或因此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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