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粵港澳大灣區城市之間,應該相互開放,加強互聯互通,實現內部資源開放共享,打破行政管理體制,建立一個共同市場。讓經濟要素在市場內,實現自由高效流動,激發經濟高質量發展動能。在大灣區其中一個城市註冊的企業,都是「大灣區企業」,可享有平等的經營、稅收、土地、人力等方面的發展待遇。推動大灣區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進行更為合理的產業布局。
其次,粵港澳三地政府,共同建立健全大灣區企業互認機制。統一大灣區企業登記條件,包括場地、資金、規模、範圍。符合大灣區企業登記條件的企業,允許在大灣區其他城市,從事經營投資、貿易、置業、創業、辦學,不受區域限制,統一財政貨幣政策,統一負面清單,享受市場公平競爭待遇,享受港澳居民國民待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創新,為人流、物流、資金流一體化自由融合,建設一套穩健可靠、智能高效、精準對接的,制度基礎設施,以及法律制度執行機制。
最後,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區域創新系統、人才培養體系和智庫群建設,深化大灣區企業與區域內各類高校、研究機構,在推動科技創新方面的合作,引導金融系統,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強化產、學、研聯動,鼓勵大灣區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在香港設分校辦學;鼓勵港澳研究型高校,在大灣區城市設分校、分院辦學,拓展多層次的教育和人才交流計劃,並加快建設為政策創新,提供智力支持的大灣區智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