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7月27日訊(記者 王嘉傑)證監會今天公布,新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將於2018年7月30日起實施,讓投資基金除了以目前的單位信託形式外,還可以公司形式在香港設立。證監會將發布常見問題,以便向業界提供進一步指引。
為實施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而制訂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及相關表格已於今天刊憲,並將於2018年7月30日起生效。隨着立法程序的完成,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設的法例亦將於同一天生效。
該四條法例分別是《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及《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自該制度生效之日起,所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論是以公開或私人形式發售)均可根據《稅務條例》享有利得稅豁免。
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是開放式集 體投資計劃的一種,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 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並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 基金的股東雖然就基金所持相 關資產並無日常管理權
或控制權,但有權分享從管理 和買賣基金資產所得的收益/利潤。這些收益/利潤 一般通過分派支付。
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股份一般 根據基金的資產淨值訂價。概括而言,資產淨值的計 算方法,是先從基金相關資產的市值扣除所有成本, 然後除以已發行股份的數目。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可以成立為公募或私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