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牌車」和「打折的」均屬違法載客,且乘客不獲保險保障。
法例規定,以出租或取酬方式駕駛輕型貨車,或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無論招攬、企圖招攬或已載客均屬違法,若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被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至於涉案「白牌車」牌照,如首次定罪可被吊銷三個月,其後被定罪可被吊銷六個月。2015年至今,被暫時吊銷牌照及扣押車輛共36輛。
「打折的」方面,法例訂明禁止「兜客」,如的士司機或其代表,無合理解釋下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他人乘坐,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換言之,司機主動提供車費折扣作招徠屬違法。
另外,法例雖無禁止乘客議價,但若拒絕按咪錶繳付車資,也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3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保險公司則普遍規定,合法載客車輛的乘客受傷或死亡,本人或家屬才獲賠償,因此無論是沒購買營業車第三者保險的「白牌車」,或有購買的「打折的」,均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