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轄下公園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遊樂場地規例》規管。任何人在遊樂場地進行音樂活動而令他人煩擾,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4日。康文署發言人表示,按該署紀錄,過去三年(即2023年至2025年)並沒有市民因違反有關規定而遭檢控的個案。
發言人又指,該署職員會在不同時段,包括於晚上巡視場地,提醒市民在進行活動時需注意音量,避免對他人造成滋擾。此外,該署亦透過宣傳教育、規管場地使用和執法行動等措施,多管齊下管理轄下公眾遊樂場地,例如安排職員巡視及維持活動秩序、在網頁發放相關規例及注意事項、在場地懸掛橫額提醒使用者注意活動聲量等,有需要時職員會配備量度音量分貝的儀器,量度活動發出的聲量。若場地使用者發出噪音滋擾到他人,職員會向相關人士作出口頭勸喻,若勸喻無效,職員會按情況採取適當跟進行動,包括考慮向違規人士採取檢控行動。而市民亦可就噪音滋擾即時聯絡相關場地辦事處以便作出跟進,或致電該署24小時熱線2414 5555、1823或電郵至enquiries@lcs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