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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蕙禎等人強闖立法會案 控方批被告抗辯理據荒謬

時間:2018-02-28 14:34:46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 (記者 梁康然報道)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等人強闖立法會案,案件進行結案陳詞。控方直指,案情「非常簡單」,即是涉案人士在明知無權進入會議室後,就無視立法會主席命令,以過分武力企圖闖入。其間,涉案人士令在場保安員受傷。控方強調,當日參與衝擊人士是有節奏地試圖撞開防線,認為事件屬有預謀。而辯方的抗辯理據「荒謬得令人難以接受。」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再次重申,在事發前終審法院已頒下判詞,裁定被告梁游兩人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在事發期間,被告梁游兩人身份並非議員,而他們的同行者也不是議員助理。雖然梁游兩人一直宣稱自己有權進入會議室,但不表示他們有權入內。再者,當日立法會議員梁君彥,已表明不會監督梁游兩人宣誓,並下達拒絕兩人進入會議廳及會議室的命令。可是涉案人士仍然以過分武力壓撞執勤的立法會保安員。

  控方又反駁,辯方所指的無預謀「自救」抗辯理據,指事發時保安員一直未曾向涉案人動粗,現場片段反而顯示被告各人不斷向保安員進逼,在會議室門外,不斷壓撞保安員防線,過程有人呼喚「一二、一二」作出有節奏的衝擊行為。可見被告各人一真有預謀,要強行闖入立法會會議室,達到他們原有的宣誓目的。

  辯方結案陳詞指,梁游兩人是基於人大釋法才會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但辯方認為人大釋法的內容,違反本港人權法等條例,認為本案應該以永久終止聆訊方式處理。

  本案被告分別為梁頌恆(30歲)、游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及張子龍(29歲),各人同被控以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名,即在2016年11月2日於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1號會議室外進行非法集結。5名被告同時被控以一項交替控罪「企圖強行進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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