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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公民抗命」不是減刑藉口

時間:2017-09-12 03:15:10來源:大公網

  圖:高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黃浩銘13人暴力衝擊立法會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圖為黃浩銘等人上月中在庭外「做騷」/資料圖片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3人衝擊立法會被改判即時監禁,高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詞稱,本案各被告以暴力衝擊立法會,不但損害立法會民意象徵的尊嚴,且衝擊規模極大,嚴重破壞公共秩序。上訴庭強調,「公民抗命」涉犯法手段,必然違反基本法,各人不能以「公民抗命」為減刑藉口。判詞又明確指出,原審裁判官忽略事件的暴力程度,違反法律原則,法庭必須以阻嚇性刑罰,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立法會財委會於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工程撥款時,大批示威者以竹枝等物件,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涉案13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上月改判13人即時監禁8至13個月。

  維護立會尊嚴 免「有樣學樣」

  上訴庭昨頒下56頁判詞解釋裁判理據。判詞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彭偉昌三位法官合併撰寫,提到13名被告,連同其他人是以暴力衝擊立法會,而立法會是具民意象徵的場合,法庭在判刑時必須維護立法會尊嚴,同時保障立法會廣場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權利。因此判刑必須具足夠的阻嚇力,以儆效尤,既要阻嚇涉案者重犯,亦要阻嚇他人「有樣學樣」模仿有關暴力衝擊的違法行為。

  上訴庭判詞特別引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就「公民抗命」的評論,指所謂「公民抗命」是犯案者在行事時亦要有合理節制,不能造成過分破壞,面對刑事檢控時會認罪並接受刑罰,以顯示他們對信念的真摯。判詞指出,本案被告並不符合「公民抗命」精神,漠視大規模衝擊造成的嚴重後果,事後亦沒有承認罪責,不符合案例所指的「公民抗命」精神。

  上訴庭認為,法庭在量刑時,應該對懲罰和阻嚇給予很大的比重,反之對被告的個人情況、「公民抗命」及為受東北發展影響的人發聲等犯案動機和更生等元素,則應該給予很少的比重。

  上述庭又指,案中只有一人認罪,12名不認罪的被告沒有悔意,他們抱有「自以為是,可以肆意行事的心態」,法庭必須判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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