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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松炎 判詞

時間:2017-07-15 03:15:14來源:大公網

  38.各方沒有爭議的是,於2016年10月12日姚先生第一次作出立法會誓言時,他在誓言的中間部分加入和讀出這段額外字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其後,秘書對姚先生說,因為姚先生在誓詞中加入額外字句,他是無權為他監誓的,並且要求姚先生按照法例訂明的格式重新宣誓。在重新宣誓時,姚先生又在誓言完結處加入相同的額外字句。秘書於是告訴姚先生他無權為他監誓。姚先生便回到座位。

  39.於2016年10月18日,主席裁定為姚先生作出的宣誓無效,但他允准姚先生重新宣誓的要求。

  40.法庭同意原告人的陳詞,即姚先生於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41.法庭裁定,客觀看來,姚先生第一次試圖宣誓時故意在立法會誓言的中間部分加入那些額外字句。法庭留意到,姚先生讀出那這些額外字句後短暫停頓,然後繼續讀出立法會誓言餘下的字句。法庭認為,基於那些額外字句是長達25字的完整句子,客觀上,姚先生在誓言中間完整地讀出整句額外字句,並繼續完成誓言其餘的字句,這是與姚先生應該蓄意如此讀出誓言的行為是一致的。從另一方面看,即使加入那些額外字句真是無心之失,在位於姚先生處境的合理人士在發現其錯誤時,定必重新由頭開始再讀誓言,而不會繼續讀出誓言餘下的字句。姚先生在加入那些額外字句後決定繼續讀出誓言餘下的字句,清楚證明了(至少在當時)他是故意用其方式加入和讀出那些額外字句。因此,姚先生在第一次嘗試宣誓時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並在他獲邀宣誓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

  42.無論如何,法庭毫不猶豫裁定姚先生的第二次試圖宣誓亦為無效。姚先生第二次試圖宣誓時,秘書已警告他,如果加入額外字句,其宣誓便告無效。但他仍然在立法會誓言的訂明格式的完結處加入那些額外字句。他讀完立法會誓言的訂明字句的最後一句後以即時、連貫、和暢順方式讀出那些額外字句。客觀看來,姚先生是有意使他讀出的額外字句被理解為誓言的一部分,這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因為姚先生故意以其方式讀出那些額外字句,他是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他第二次試圖宣誓後便應喪失就任資格。

  43.姚先生聲稱他並沒有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他解釋他在第一次嘗試宣誓時錯誤地把額外字句加入誓言中間,而無論如何,他誤解了法律,以為在沒有改變實質承諾的情況下,法律是容許他加入額外字句的。他聲稱他並不是故意違反宣誓法律。

  44.法庭不接受姚先生的解釋,因為:(a)正如上述第13(ii)段指出,在客觀評定下,故意違反法律並不是必要元素;(b)這些主觀解釋都是關於姚先生自己的思想過程、想法和為本身行為所賦予主觀含意,與客觀評定並不相干;(c)無論如何,姚先生的解釋支持法庭的結論,即他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因為他自行承認他是故意在誓言完結處加入額外字句的。

  45.因此,姚先生在2016年10月12日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沒有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在法律上,客觀地,他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主席容許姚先生重新宣誓的決定是錯誤的。主席的裁決應被推翻。法庭給予原告人他們尋求針對姚先生的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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