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發言人指,署方在2016年9月展開代號「晨曦行動」的跨部門突擊巡查行動。行動中巡查新聞界北區恐龍坑區內多個露天回收場,發現涉案回收場曾鎖上閘門,試圖阻礙執法人員巡查,最後署方執法人員成功進入涉事回收場,揭發該回收場在一年內2次被環保署檢控定罪,但仍然非法貯存屬有害的電子化學廢物,遂再三檢控該回收場。
至昨日回收場負責人因違反《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粉嶺裁判法院囚2月。是為本港首案非法處理有害電子廢物而判囚的個案。
環保署發言人回應判刑指,認為本案可加強阻嚇作用。署方重申,如要處理有害電子廢物須依法向署方登記,並按法定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並申領許可證才可將電子、化學廢物出口至指定外地。
涉案露天回收場存有大批受規管的破舊廢液晶屏。(環保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