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屯門黑幫內訌仇殺命案「郭靖案」中,當日負責開車接應刀手,但無襲擊死者的黑幫成員陳錦成,基於32年前的「合謀犯案」案例,同被判謀殺罪成囚終身。本年英國樞密院發現當年的案例錯誤詮釋「合謀犯案」(Joint Enterprise)。昨日本港終審法院開庭,處理英國樞密院頒下的「夥同犯罪」新詮釋,是否適用於「郭靖案」。是為本港首宗就新詮釋作上訴的案件。
「郭靖案」發生在2011年12月5日,死者郭衍靖(綽號郭靖)在屯門良田村新秀街被同門黑幫所殺。案發前,被告陳錦成不知卧底警員身份,向卧底透露在事發日會有仇殺發生,而被告當日只負責開車接應刀手。事後,被告又向卧底表示,在事發日開車到場時,死者已受襲倒地,他只接應同黨離開。至2014年被告因「合謀犯案」法律原則下,被判謀殺罪成。本年二月英國樞密院處理當地案件時,發現過去引用多時,被視為「合謀犯案」重要案例的「陳榮兆命案」(1984年於本港發生)中,有關「合謀犯案」的法律原則詮釋出錯。當年詮釋的簡明說法是「有份參與案件,就與主犯同罪」。更新後的詮釋是「被告是否夥同犯罪,需視乎該人是否有意圖去干犯控罪」。
終院押後裁決
早前「郭靖案」被告陳錦成就「合謀犯案」詮釋提上訴,終院受理於昨日開庭。上訴一方指,被告預知本案發生,不等於有「意圖」參與殺人。而被告當日雖有參與殺人行動,但也無證據支持被告有「意圖」要殺害死者。而代表控方的律師就指,預視罪行將會發生,仍然參與其中或默許他人繼續進行,顯然是與犯案者同夥,所以理應一同認罪。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回應稱,訂出夥同犯罪的原因,是要將有份參與罪行的人都繩之於法,有存在必要性。他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擇日再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