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張寶峰北京報道:此番人大釋法明確提出「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此,李飛表示,公職人員的宣誓很莊嚴,監誓人監誓是宣誓必備的。此外,監誓人的職責非常重要,並且已經包含在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對整個宣誓程序的規定當中。
李飛進一步說,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它不是一個地方宣誓,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所以,監誓人應該是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人。這樣的監誓人才能夠起到監誓作用,擔負起監誓職責。
人大釋法指出「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監誓人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反之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對此李飛表示,大家可以看到,監誓人自己的裁量權是有限的,誰的宣誓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內容,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而不能濫用權力,既不能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宣誓不讓人家通過宣誓。反之,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也不能放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