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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大狀為何要裝糊塗?\葉建明

時間:2018-01-10 03:15:38來源:大公網

  不甘寂寞的反對派對「一地兩檢」群起「討伐」,找出的理由千奇百怪。不過,由於直接反「一地兩檢」始終得不到民意支持,反對派不得不把「一地兩檢」爭議轉向「法律」層面。

  於是,近日就出現了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認為基本法並無就「一地兩檢」提出規範的條文,而人大常委會也沒有「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所以人大常委會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已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不過,市民這次不會再上當。

  借「法律」攻擊「一地兩檢」

  「一地兩檢」僅僅是一個通關方面的安排,是一種高效便民的措施。一直以來,廣大市民都是據此理解,他們相信「一地兩檢」遠比兩地各檢甚至多地各檢更方便可行,更能滿足對出行方便快捷的需要。

  「一地兩檢」本質上是關於交通運輸安排的「常識」問題,是市民的利益所在。更重要的是,這種常識有許多先例可比對,實施已經十年的深圳灣「一地兩檢」、美國─加拿大機場和火車站之間的「一地兩檢」、英法之間的「一地兩檢」等,都是大同小異。民意相信常理而不理會反對派的歪理學說,反對派在反對「一地兩檢」的動員力量上便無法佔據上風。

  為此反對派很焦慮,他們需要找到一個「合適點」來撬動民意,於是開始專攻「法律」來煽動輿論。他們聲稱「一地兩檢」在基本法內沒有表述,因此「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破壞香港法治,阻礙港人自由。他們拒不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立法、釋法、監督執法的角色。

  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定後,他們便將問題的討論轉往一般市民不甚了了的法律細節上,企圖以其「法律專業地位」和「影響力」贏得話語權。不過,此一如意算盤也難以打響。

  人大決定提供法律依據

  人類社會一直在進步,原有法律條文沒能涉及的比比皆是。就像高鐵「一地兩檢」,二十多年前,誰又能有先見之明?但沒能預測不等於束手無策,法律條文的不斷增加和豐富,並不意味着對過去法律的否定,而是對新事物的新認知。事實上,基本法的內涵也是在二十年的實踐中不斷豐富的,其中,也包括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對實施基本法、處理重大法律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國家憲法有相關的明確表述:全國人大有立法權(第58條),法律解釋權及監督權(第67條),還有對香港的所有法律及行為是否符合或牴觸《基本法》作最終決定的權力(第67條),強調「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31條)。

  事實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源自於國家憲法的授權,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進一步提供憲制性法律基礎,為國務院批准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派駐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經過二十年的風風雨雨,市民對某些大狀聳人聽聞的言論已經有了免疫力。從最早的吳嘉玲案,到菜園村反高鐵,樁樁件件,反對派「大狀」都是站在民眾利益的對立面,站在民意的對立面。

  有人說,是因為這些大狀對憲法與基本法之間關係缺乏足夠的理解,才會產生這些對立衝突。有的說這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衝撞。當然,我們不願簡單斷言,某些人是以「法律」手段來掩飾其政治目的。但是,既然是「資深大律師」,回歸也有二十年了,回歸以來發生數次法律爭鋒,再有人大釋法,他們真的沒有理解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沒有理解憲法與基本法之間的關係?

  事實上,他們一直不承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制地位,不尊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不承認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如此揣着明白裝糊塗,其目的究竟是什麼還不清楚嗎?

  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福建省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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