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積極作為。」這是一個新表述。之前,中央領導人一直稱「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新表述增加了「積極作為」。增加這一點,既具有重要理論意義,也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積極作為」具理論與實踐意義
在理論上,「依法施政」是對現代國家或地區任何一個政府管治能力的基本要求,也可以說是基本前提,一個政府如果不守法、不依法,就無從談論治理能力。但是,政府不能滿足或停留於「依法施政」,而是必須敢於擔當勇於作為,克服困難,帶領本國或本地區公民(居民)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動社會進步。
在實踐上,香港特別行政區前四屆政府都做到了「依法施政」,但在「積極作為」上,過去在某種程度上有不足。
毋須諱言,「依法施政」既可以同「積極作為」相配合,也可以成為「不作為」的擋箭牌。不作為導致香港經濟社會深層次結構性問題積重難返,就是以「依法施政」為幌子。關於這一點,人們從自己身邊容易找到類似的案例。譬如,在同一家公司裏,所有員工都「依法就業」,卻一定有工作積極、不夠積極甚至懈怠之分。
習近平對特區第五屆政府以及嗣後歷屆政府提出「依法施政、積極作為」的要求,是全面總結香港特別行政區二十年管治和施政經驗,是反映現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對「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創新。
今天,香港面對堆積如山的經濟、民生、政治及其他社會領域錯綜複雜不易解決的問題,固然不能簡單歸咎於某位行政長官。但是,新一任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必須格外積極作為,則是無疑的。香港不僅處於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轉折關頭,而且面臨不前進則後退的轉折關頭。香港如同在汪洋大海上遭遇狂風暴雨打擊的船舶,需要其舵手和水手發揮最大的創意,使出最大的能力。
把「依法施政」和「積極作為」相結合,要求觀念革新。
第一,要確立「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新觀念。
革新觀念確立「兩權」有機結合
10月23日,國家教育部長陳寶生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表示,「港獨」思潮出現與教育有關,特區政府有責任推動國民教育。如果特區政府需要協助,教育部「有求必應,有問必答,有事必幫」。
香港的「拒中抗共」政治勢力立即表示不同意陳部長的意見,這容易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本港有媒體在報道反對派的觀點時,特地引述了《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弦外之音,不言自明。
其實,陳寶生部長在回答香港電台記者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需要跟隨內地愛國教育課程時明確表示,這由特區政府決定。陳寶生部長是原則性地提出來,香港推行國民教育應當包括中華民族五千年歷史、中共建國史,讓學生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增加民族自豪感。他關於教師是推動國教關鍵的觀點,只是說明事實。他要求教師先愛國家、認同國家,要求特區政府先幫助教師、團體認識國情,是中央主管國家教育事宜的部門首長之職責所在。試問:如果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部長不能就香港國民教育這一關乎特區與中央關係的重大涉憲制事宜發表原則性意見,何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
其次,但決非次要的是,要確立「依法」首先是「依照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的新觀念。
多年來,香港社會存在着一種錯誤傾向——因為香港司法獨立,而置國家憲法於不顧,認為所謂「法治」是指嚴格遵循香港本地法律。
舉一個實例。2010年上半年,激進反對派發動「五區總辭 變相公投」。中央主要領導人明確指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根本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但是,在香港,有人無視中央主要領導人依據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所做明確指示,竟然以香港本地關於立法會的法律允許為藉口,放任激進反對派玩「變相公投」把戲。
資深評論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