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立法會昨日討論《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多名反對派議員在會上提出質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作出回答。
聶德權在「開場白」中提到,在《國歌法》本地立法過程中,特區政府將會徵詢立法會及公眾人士的意見,並作出討論。
毫無疑問,本地立法過程中,立會辯論及公眾諮詢都是重要一環,有助法例的妥善制訂及執行。但是,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問題上,有一點必須強調,就是無論是立會辯論還是公眾諮詢,焦點都是必須嚴肅、準確、從速立法,而不是再去討論應該不應該立法或有無必要立法,更不可本末倒置、以偏概全,以一些具體規定去限制、壓低《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實質政治意義。
事實是,就在昨天的立會會議上,反對派議員黃碧雲就質疑「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的規定如何可以做到?另一名反對派議員陳志全也挑釁地問,坐在家中看電視,晚間新聞前播放國歌,是否也要站起來?又說在會上用手機播出國歌,是否在場的議員都要全體肅立?
這些所謂疑問完全是「雞蛋裏挑骨頭」搵嚟講,正如聶德權所回答,目前不少學校的畢業禮、運動會都會奏國歌,學生在課堂內外已經有很多機會唱國歌,日後本地立法不會有問題。至於睇電視奏國歌是否也要企起身,根本就是無聊的問題。
事實擺在眼前,《國歌法》本地立法,事在必行、宜速宜嚴,立會辯論不可沒完沒了,公眾諮詢也要有一個限期和範圍。反對派不要忘記,本地立法是尊重立會職能,但不是非此不行;基本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港實施;但凡是已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