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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是堅守「一國兩制」的莊嚴舉措\周八駿

時間:2016-11-04 03:15:39來源:大公網

  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開始討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所涉及的《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問題。同一天,特區高等法院原訟訴庭,就特區政府提出關於立法會主席裁決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位候任議員宣誓問題的司法覆核,展開聆訊。這樣的現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約19年半的歷史上,是沒有先例的。

  有一種觀點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等香港高等法院就上述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後,視乎裁決結果再考慮是否釋法。而今二者並行,不無操之過急之嫌。持這種觀點者,又出於兩種不同的動機,一是唯恐特區司法獨立受衝擊,一是為反對派護航。在建制派中,不乏持前一種動機者。支持或同情反對派者,則堅持後一種立場。

  基本法遇空前嚴峻挑戰

  首先,必須指出,《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連同特區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都是國家經憲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香港不是一個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不可能享有主權國家的司法獨立,此其一。國家之所以經憲法和《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司法獨立,不僅因為「一國兩制」,而且因為香港既行的普通法體系不同於國家主體大體實施的大陸法體系。當今世界,無論實行普通法體系還是採取大陸法體系的國家,都不會以司法體系的相對獨立性來挑戰甚或推翻國家主權,此其二。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有關法官,在10月18日夜晚,就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的代表提請法院頒布禁制令,以禁止立法會主席於10月19日為梁頌恆、游蕙禎監誓,是應當予以同意的。

  然而,事實是,有關法官沒有接受政府的申請。建制派議員被迫採取集體抵制的辦法,迫使10月19日梁游無法再度宣誓。10月25日下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延後梁游二人宣誓,俟高等法院就有關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其暗含的意思是,他欲向梁游二人提供再度宣誓機會的決定沒有錯。反對派議員製造的「宣誓風波」演變至此,使「一國兩制」、《基本法》和特區管治遭遇空前嚴峻的挑戰和考驗。

  第一,高等法院有關法官很可能循其於10月18日所做裁定的思路,裁決立法會主席有權再為梁游二人做宣誓安排,而特區政府必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鑒於終審法院審理和裁決需時,立法會的運作必將陷入更嚴重的混亂,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亦必將陷入更惡劣的境地。

  第二,梁頌恆和游蕙禎在10月12日本屆立法會第一次大會上分別進行兩次宣誓,不僅堅持宣揚「港獨」,而且肆意侮辱國家和13億中國人民以及全球華人。如果不予以堅決打擊和遏止,特區立法會將成為「港獨」勢力猖狂活動的平台。

  不能不指出,眼下「本土自決」和「港獨」之所以如此猖狂,與特區建制中一些重要人士的姑息行為有不可否認的關係。如果之前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嚴格把關,立法會主席堅決要求反對派議員在第一次宣誓中嚴格遵照程序和嚴格遵照規定的誓詞宣誓,本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反對派議員不至於如此肆無忌憚。如果政府有關部門在第六屆立法會提名階段嚴格把關,堅決執行「確認書」的要求,若干「本土自決」和「港獨」分子是不可能當選的,也就不可能發生梁游二人的宣誓醜劇。如果立法會主席敢於擔當,在10月18日裁決梁游等人10月12日的宣誓無效並不得再度宣誓,有關司法覆核就不會發生。

  維護國家主權民族尊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局勢和特區管治架構運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遭受罕見的挑戰和攻擊。試問:中央怎麼可能不履行憲法和《基本法》所賦予的憲制權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必須及時行使其解釋《基本法》的權責,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堅決打擊和遏止「港獨」勢力,堅決制止特區政治局勢和管治危機惡化。唯如此,「一國兩制」才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前行。

  香港居民崇尚法治,必須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行動的重大意義。「本土自決」和「港獨」企圖顛覆特區的憲制地位,亦即顛覆香港法治的前提和根基。如果不採取及時而果斷的舉措,任由「本土自決」和「港獨」勢力發展,香港居民可能失去的不止是法治和社會穩定,還可能置香港於難以擺脫的絕境。

  傳統「泛民主派」在梁游「宣誓風波」中暴露了分歧,公民黨站在梁游一邊,民主黨保持一定距離。希望後者能夠在「一國兩制」的底線內,再往裏走一兩步。

  建制派尤其是愛國愛港中堅力量,必須敢於擔當,肩負起維護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的歷史重任,對香港前途的艱難險阻,應有足夠的準備。

  資深評論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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