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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誤區/批新任裁判官獲委任前缺實戰經驗

時間:2021-02-22 04:24:32來源:大公報

  黃汝榮認為現時司法機構缺乏人手,所以有少許濫聘情況,只要是「自己友」就能成功申請。雖然有法例規定裁判官要有一定的經驗,但這些要求形同虛設,事實上很多裁判官都經驗不足。

  「五年經驗」要求形同虛設

  根據《裁判官條例》,任何人如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並具有不少於五年的相關專業經驗,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或特委裁判官。

  黃汝榮說:「我可以說,很多新晉裁判官的確有五年或以上的經驗,但這新任裁判官在律師生涯是沒有生意的,所接的生意、案件不外乎兩、三宗,一入到司法機構就等於找到工作。」

  黃汝榮認為,所謂五年經驗的要求根本是毫無意義,五年內所接的案件不超過十宗,就可以符合資格做法官。

  黃汝榮建議,司法機構日後招聘法官時,申請人必須告訴司法機構,過去曾經處理過多少案件。這個要求要引入實務指示,申請人在某月某日處理過的案件性質是如何,案件編號是什麼,不是法例的所講五年經驗。

  黃汝榮說:「舉例說,你去外國蹉跎四年,然後回到香港,在這一年可以接多少案件。以我所知,絕大部分新任法官處理案件的經驗不足,所以改革時必須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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