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央視網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謝長軍利用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理、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務調整、人員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 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042萬余元。
2012年至2013年,謝長軍利用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 安排下屬企業以高於市場391萬余元的價格從其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公司採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2004年6月,謝長軍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理期間,徇個人私利, 違規決定將公款1.7億元交由他人理財,導致該款被他人長期佔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393萬余元。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長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謝長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鑒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為親友非法牟利及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及其他受賄事實,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為親友非法牟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已全部追繳、挽回,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
1.7億公款交由他人理財,國電集團原副總經理謝長軍一審獲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