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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曾三次對華用「301調查」

時間:2017-08-14 03:16:17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周琳北京報道:「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該條款賦予美國總統寬泛的權力、行政機構有權對被調查所認定的「不公平」、「不正當」的貿易行為,採取多種應對措施,包括提高關稅、對進口美國的外國服務和產品施加額外限制、停止侵權國在美國享有的貿易優惠政策等。

  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在世貿組織1995年成立之前,美國使用301條款解決了不少與日本和韓國的貿易爭端。1989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憑該條款認定日本在電腦和衛星等方面封閉市場,最終迫使日本政府開放了這些領域。

  歷史上美國對中國的調查共三次,第一次為1991年因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不足為由,被加入調查名單,最終中國承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90年代先後修訂了《專利法》、《商標法》,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其間美國也對中國實施了報復性懲罰措施,對向中國進口的紡織品、服裝及電子產品,徵收了100%的懲罰性關稅。

  同一時期,美國以風電和光伏發電等不正當競爭為由再次展開調查。第三次為2010年的中國清潔能源調查,最終中國停止對使用國產零部件的風電企業提供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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