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報訊】據中新社報道: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中級人民法院18日消息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見圖)一審獲判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馮志明曾是震驚中外的「呼格案」專案組組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