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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會法」增法律責任章節

時間:2016-06-28 03:16:24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張寶峰北京報道:27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這是該法實施23年後的首次大修。修改後的草案增設法律責任專章並明確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乃至於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曝光的「郭美美事件」曾令紅會公信力跌至谷底。雖然最後經公安司法機關查實,郭美美與紅會並無關聯,但此事仍令紅會深陷輿論爭議的泥淖之中。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提出,「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侵佔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或財產」、「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等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則應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27日告訴大公報,任何一個社會組織都享有人格權,這其中就包括名譽權、榮譽權等,這些都是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重要條件。經修訂後的《紅十字會法》對此類侵權作出明確規定,就是有針對性地對社會組織的人格權加以保護,相信必能起到保護此類權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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