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台灣殺人罪可處死

時間:2018-03-15 03:15:25來源:大公網

  香港與台灣兩地司法制度截然不同。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8歲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謀殺罪,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在台灣,根據當地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灣仍然有約50條法律規定有些犯罪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以強制性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擄人勒贖罪等較常見。最近一次執行死刑,為2014年台北捷運車廂隨機殺人案,鄭捷經審訊後判處死刑,並於2016年5月10日在台北看守所附設台北監獄刑場遭槍決。

  香港以前仍有執行死刑,至1966年即停止執行,並於1993年立法廢除死刑。香港最後一名被處決的死囚是越南籍的黃啟基,他因劫殺罪被判死刑,當時代表黃啟基的御用大律師,以香港的當時宗主國─英國於1965年廢除死刑為由,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但無法推翻原判,黃啟基於1966年11月16日在赤柱監獄內被處決。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