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一名男子往內地過關時,被海關發現攜有四罐奶粉,違反限奶令,他不服定罪,上訴到終審法院,指涉案行李是他和同行妻子共用的「私人隨身行李」,所以是「兩人四罐」奶粉,符合限奶令要求。終院早前判他得直,昨日頒下判詞,解釋被告與妻子當日過關時間僅隔九秒,家人互攜行李屬正常行為,認為被告有合理解釋,終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案發於2015年1月25日,被告林丹青與妻子一同經羅湖關口離境,海關人員截停林,並從其行李發現四罐奶粉,違反一人兩罐的限奶令。林解釋是代妻子攜帶,但林妻當時不在其身旁。海關控告林違例,他於原審時被判罰款500元。
林丹青不服,提出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他遂上訴至終審法院,指限奶令規範每人「私人隨身行李」只攜兩罐奶粉,各罐重量上限為900克。 事發當日,林丹青與妻有共同「私人隨身行李」,認為原審法庭對「私人隨身行李」法律詮釋出錯。
控方曾向終院表明,反對共同「私人隨身行李」概念,認為會被水貨客濫用,如一人攜十罐奶粉過關,事敗找同黨回頭,訛稱代同黨帶,令限奶令失效。
控方提濫用例子 被指「稀奇」
林丹青最後上訴得直,終院在判詞解釋,應以常識詮釋「私人隨身行李」概念,夫妻外遊時共用行李箱,互放對方物品,十分正常。
在林丹青個案中,事發時羅湖關口人多擠擁,他與妻子走散,並不出奇;更重要是,二人過關時間僅隔九秒,仍可說是二人在同一旅程,因此接納其抗辯理據,裁定他上訴得直。
判詞又指,控方提出濫用例子,是稀奇舉例,終院認為,本港過關口岸經常繁忙,旅客未必可同行過關,有關部門不能只考慮行政方便,就用嚴厲方式去解釋法例條文內容。